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湛府函[2012]338号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11 【实施日期】2012.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
(湛府函〔2012〕3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启动和建设,加速城市化建设进程,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联合召开的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创新座谈会精神,现就湛江市区“三旧”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三旧”改造项目审批
(一)各区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跟踪督办,及时做好“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改造方案审核和上报工作。 1 / 2
(二)市“三旧”改造办要加快组织审核、评审“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和改造方
案,原则上每月(或收到各区报送的单元规划达5个)安排召开一次单元规划评审会。各有关单位收到市“三旧”改造办送达的需审核件或征求意见函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复函。对于符合条件的单元规划和改造方案,市“三旧”改造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呈批。
(三)为减少评审环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三旧”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不达要求的,不受理评审。 (四)进一步简化“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对于“三旧”改造项目改造单元规划中的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道路退缩、建筑密度、层高和楼高等规划条件,实行市城市规划局、市“三旧”改造办双审核制度,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市城市规划部门要切实负起规划技术指标审核和条件下达的责任,进一步简化有关手续,依法依规确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讨论的,要及时提请召开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确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尽快报批。 二、抓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报批
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于2012年底前完成。因此,各区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快组织本辖区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城市规划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强化指导,简化手续,提速办理。手续齐备的,各有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所有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报批工作必须于2012年11月份前完成。
三、完善“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
(一)“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出让金计收的,统一通过公开方式选取评估机构进行评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