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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医学装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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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第三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医院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

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市卫生局转发卫生

部关于《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 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装备,是指医院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

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耗材和医学信息系统等的总

称。

第三条 医院利用各种资金来源购置、接受捐赠和调拨的医学装备,均应当按照

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 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

的原则,应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条 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主管全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医学装

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指导实施。设备科和信息科(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监察科、绩

效考核办等职能部门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医院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医院医学装备

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监督和指导和合同谈判审定等工作。

第六条 医务处和科教科等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医院各学科建设,管理部门注重医

学装备管理人才培养,建设专业化、职业化人才队伍,提高医学装备管理能力和应

用技术水平。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领导机构

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

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

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

2、负责对年度装备计划、招标采购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和咨询,确保

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3、负责指导并监督医学装备的申购及采购;

4、负责审批医学装备的处置及报废;

5、负责医用耗材遴选与审核;

6、按行政岗位和专业分工分别履行职责并考核。

第八条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等规定,严谨细致,踏实认真,

行为规范,求真务实,程序合法,负责医学装备管理具体工作按制度,规范落实;

2.组织落实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等工作。每年第四季度

根据各科申购计划和医院资金安排,组织有关人员汇编、审理、制定采购计划,报

请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及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3.负责医学装备购置、验收、质控、维护、修理、运用分析和处置等全程规范

管理;

4.组织每年开两次设备及耗材采购会,通报设备采购进度,并确定非中标耗材

的种类及使用;

5.对大中型设备进行成本效益等应用情况总结分析,做出年度分析报告和分析

结果并反馈;

6.负责医学装备按规范程序申购及采购;

7.组织医学装备的处置及报废程序的审批。各类医疗器械的请领和保管,须由

专人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变价、转让或调拨,由科室填写申请单,

经设备科审查后报院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8.保障医学装备正常使用。设备维修人员定期深入临床科室进行巡查,每月一

次,及时按使用科室通知维修医疗设备(并有相应记录),确保设备运行状况良好;

9.收集相关政策法规和医学装备信息,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10.组织我院医学装备管理相关人员专业培训;

11.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医学装备使用部门应当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

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医学装备有效、合理、规范应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使用

及维护记录等资料的管理和日常清洁工作等)。

第三章 计划与采购

第十条 医院医学装备委员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医院发展需要实际情况,

综合考虑科室申购计划,制定年度采购计划。临床各科应当根据科室的规模、功能

定位和业务发展需要科学制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医院优先考虑配置功能使用、技

术适宜、患者需求量大、节能环保的装备,注重资源共享,杜绝盲目配置和闲置浪

费。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院批准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结合各

使用部门装备配置和保障需求,编制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包括耗材等医学装备)实施

计划经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通过医院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需

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获得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

划和采购实施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三条 单价在 1 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原则上应当纳入年度装备计划管理。

特殊情况需购置计划外的设备,由科室按程序上报审批并报班子会通过后实施。价

格在 50 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需由医学装备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单价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计划,申报科室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论证内容应当包括配置必要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使用情况、人员资质、装备 安装地点落实情况及成本支出等)。

第十五条 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

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医学装备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学装备,应当实行集中采

购,并首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取公开招标以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医学装备可按照有关

规定选择医院议标议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

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计划外采购的,严格审

批程序,使用科室申报说明具体情况,首先由业务职能管理部门、装备管理部门签

署意见,再报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经主要领导批示后再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的,医院按照上级规定和要

求执行。

第二十条

需采购进口医学装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进口设备

采购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医学装备采购合同签订后,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保证采购

装备的质量,严格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学装备验收制度。医学装备到货、安装、调试

后,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使用部门、供货方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

应当填写验收报告,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医学装备验收工作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完成。经验收不合

格的,应当及时办理索赔。

第二十四条 申请和购置纳入国家规定管理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照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医用耗材准入管理制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管理部门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进行遴选。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但临床科

室确需使用的,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严格论证,原则上每年论证一次,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建立医用耗材入出库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采购记录管理。采购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企

业名称、产品名称、原产地、规格型号、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

效期、采购日期等,确保能够追溯至每批产品的进货来源。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依据全国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分类与代码,建立本机构医学

装备分类、分户电子账目,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健全医学装备档案管理制度,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作到档案

齐全、账目明晰、完整准确。单价在 5 万元以上的医学装备应当建立管理档案(内容

主要包括申购资料、技术资料及使用维修资料等),交档案室统一管理。单价在 5 万

元以下的医学装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方式由管理部门管理。档案保管

六、医学装备管理办法

武汉市第三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院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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