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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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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怀宝平

来源:《神州》2010年第10期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然而,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对于“两高”《司法解释》的理解仍然莫衷一是,依然是存在诸多分歧,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两高”《司法解释》,对于实践中正确适用“两高”《司法解释》,发挥其在烟草专卖执法及打击涉烟犯罪方面的作用尤其重要。 关键词:烟草 刑事案件 问题解读

一、“两高”《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假冒卷烟的大量存在,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冲击和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2003年12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国家局共同印发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四部委的《纪要》对指导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正如上述案例表明,《纪要》的内容较之实践已经滞后,无法满足当前打击涉烟犯罪实际的需要。因而,有必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在《纪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

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两高”《司法解释》,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更好的打击涉烟犯罪,维护烟草专卖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打击涉烟刑事犯罪的一把利剑。

二、“两高”《司法解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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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有利于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批捕追刑。首先,《纪要》只是一个办案的指导性文件,不能强制执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专卖日常办案中,地方公、检、法机关在理解《纪要》含义上还存有分歧,因此,容易被钻法律空子。其次,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正常的司法活动。但由于该种“司法”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相关条款适用的具体化、明确化,因此,实践中影响较大。再次,“两高”《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比《纪要》高的多,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审理裁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第四,“两高”《司法解释》比法律本身对审判的影响还要大,因为法律常常是原則性的,司法解释却是具体的,是对法律的诠释。通俗的说,司法解释本身就是最高院对于各级法院判案的一个规定。

三、“两高”《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解决了定罪问题

1.明确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适用的具体罪名。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结合具体的犯罪情形,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可以构成以下罪名:

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②假冒注册商标罪;

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④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⑤非法经营罪。

2.适用法律“法条竞合”时,从一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也即出现法条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行为人暴力阻碍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可以构成:

①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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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解决了量刑标准问题

1.明确了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了,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2.明确了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的定罪量刑标准。

“两高”《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应当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 (三)解决了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问题

1.对与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①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②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

③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2.对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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