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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般要求
4.1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4.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4.3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4.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4.5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4.6原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实现矿务局(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必须实现县(市)范围内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4.7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4.8煤矿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宜携带甲烷检测报警矿灯或甲烷报警矿灯。 5.设计和安装
5.1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5.2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5.3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5.4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5.5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5.6 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接线方法参见附录A)。
5.7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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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5.8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6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6.1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6.2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
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
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设置地点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 专用排瓦斯巷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 Word资料.
甲烷传感器编号 T0 报警浓度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1.0%CH4 ≥1.0%CH4 ≥1.0%CH4 ≥1.0%CH4 ≥1.0%CH4 ≥0.5%CH4 ≥0.5%CH ≥1.0%CH4 ≥1.0%CH4 ≥2.5%CH4 ≥1.0%CH4 ≥1.0%CH4 ≥1.5%CH4 ≥1.5%CH4 ≥1.5%CH4 ≥1.0%CH4 ≥0.5%CH4 ≥0.5%CH4 ≥1.5%CH4 ≥1.0%CH4 ≥2.5%CH4 ≥1.0%CH4 ≥1.0%CH4 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0%CH4 T1 T1 T2 T3 ?1.0%CH4 ?1.0%CH4 ?1.0%CH4 ?0.5%CH4 T4 T5 T6 T7 T8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0.5%CH4 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0%CH4 ?1.0%CH4 ?2.5%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工作面内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风巷中部 采煤机 采煤机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 掘进机 掘进机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采区回风巷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 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处 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内 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内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0%CH4 ≥1.0%CH4 ≥1.0%CH4 ≥1.0%CH4 ≥0.5%CH4 ≥1.5%CH4 ≥1.5%CH4 ≥1.0%CH4 ≥0.5%CH4 ≥1.5%CH4 ≥1.5%CH4 ≥1.0%CH4 ≥1.5%CH4 ?1.0%CH4 ?1.0%CH4 采煤机及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电源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1 T2 ?1.0%CH4 ?0.5%CH4 T3 ≥0.5%CH4 ≥1.5%CH4 ≥1.0%CH4 ≥1.0%CH4 ≥1.0%CH4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被串?0.5%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0%CH4 ?1.0%CH4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电源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3 ?1.0%CH4 掘进机电源 ?1.0%CH4 —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0%CH4 ≥0.7%CH4 ≥0.5%CH4 ≥0.5%CH4 ≥1.0%CH4 — ≥0.5%CH4 ≥0.5%CH4 ?0.5%CH4 ?0.5%CH4 ≥0.5%CH4 ≥0.5%CH4 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米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0.5%CH4 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0.5%CH4 机车电源 ≥0.5%CH4 ≥0.5%CH4 ≥0.5%CH4 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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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防爆特殊型柴油机车内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 封闭的地面选煤厂内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 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室内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内下风侧栅栏外 瓦斯抽放泵输入管路中 利用瓦斯时,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 ≥0.5%CH4 ≥0.5%CH4 ≥1.0%CH4 ≥0.7%CH4 ≥1.0%CH4 ≥1.5%CH4 ≥1.5%CH4 ≥1.5%CH4 — ≥1.0%CH4 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0.7%CH4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1.0%CH4 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5%CH4 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它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1.5%CH4 ≥1.5%CH4 ≥1.5%CH4 ?1.5%CH4 选煤厂内全部电气设备 ?1.5%CH4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 — ≥0.5%CH4 ≥0.5%CH4 — ?0.5%CH4 瓦斯抽放泵站电源 — — ≤25% CH4 ≤30% — CH4 ≤25% — CH4 — — 6.3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6.3.1 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1设置。U型通风方式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 ,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甲烷传感器T1不能控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4,如图1a所示。Z型、Y型、H型和W型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图1b-e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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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m 上隅角 T2 T1 T0 ≤10m 10~15m ≤10m T4 T3 图1a U型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0~15m ≤10m T1 T2
图1b Z型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0~15m ≤10m T1 T2
图1c Y型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