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
一、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划分(传统观点):1)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
2)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
3)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 4)现代新自然法
二、起源: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
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他认为,自然法永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
三、 理性自然法学派 1、形成时间:17-18世纪
2、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荷兰创始人)、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
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
3、主要观点:1) 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
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2)天赋人权论 3)社会契约论 4)主权在民论 5)法治论
四、新自然法学派
1、自然法学的复兴: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进一步被重视,
尤其通过几次大论战:如富勒与哈克,哈克与德沃金,使自然法学派威信大增。
2、代表人物及其主张:富勒教授坚持主张,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包含了其固
有的道德性,缺乏这种道德的法律根本不能称为法律。他还指出,法律不仅要体现普遍意义上的道德目标,而且必须满足一些程序上的要求。
3、特点 :1)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新自然法学派有两个支派或者说有两个
发展方向,即世俗的与神学的,但他们都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如威玛政府的司法部长拉德勃鲁赫认为,法律必须有绝对的价值准则,否认人权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
2)强调当代资本主义的价值观。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一、形成:19世纪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也称实证法学
或法律实证主义。
二、定义:1、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
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
2、从广义上讲,其又包括社会法学派及历史法学派。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
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的事实。
三、主要观点:1惟有经国家权力机关制订的才是法律。2司法官的职责只限于运用
逻辑的方法来适用法律,法律本身应当是自足自满的。3习惯与法理仅是法的渊源,其本身并不是法。4严格划分实然法和应然法;强调对法律概念、规范、体系的逻辑分析,强调依靠逻辑分析确定可以适用的法律;否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
四、代表人物:1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英国法学家,“现代英
国法理学之父”,法律实证主义创始人之一 。他认为“法”包括严格意义上的法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严格意义上的法表现为上帝为人类制定的“上帝法”、人类自己制定的“实在法”、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表现为比喻意义上的法。认为“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或发布的法律”,是法理学以及与具体法律制度相关的法律科学的真正对象。
2哈特英国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他的学说和凯尔森 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哈特是在战后复兴自然法的条件下提出自己的新分析法学的,他不仅接受了奥斯丁的基本观点,而且吸收了现代西方哲学的一个重要派别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作为其学说的一个思想基础。他认为,应放弃分析法学派用以分析法律概念的传统方法,即为词典下定义式的方法,而代之以根据这些概念的具体情况进行逻辑分析的方法。他在《责任和权利的归属》和《法理学中的定义和理论》等论文中以上述方法着重分析了契约和权利等法律概念。
社会法学
一、定义:法律社会学,亦称法社会学或社会法学,从字面上可以作两种解释,即本
体论意义上的“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及方法论意义上的“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 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二、主要观点:1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有效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
法机关制定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2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3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多种复杂的
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三、代表人物:孔德(法)、塔尔德(法)、沃德(美)、耶林(德 )、柯勒(德 )、
埃利希(奥地利)、韦贝尔(德)、坎托罗维奇(法)
〃非实证主意法学(在研究对象中侧重于应然法;在研究方法中侧重于理想主义)
1、自然法学1)早期自然法学
2)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3)古典自然法学
4)新自然法学(包括:世俗的自然法学和神学的自然法学:新
托马斯主义法学)
2、哲理法学1)早期哲理法学 2)晚期哲理法学(包括: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在研究对象中侧重于实然法;在研究方法中侧重于经验主义),包括: 1、注释法学
2、历史法学1)早期历史法学 2)晚期历史法学 3、功利主义法学
4、分析法学1)早期分析法学
2)晚期分析法学(包括:现代分析法学、纯粹法学和制度法学) 5、社会法学1)自由法学 2)利益法学
3)北欧法学(斯堪的纳维亚法学) 4)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5)实用主义法学(美国的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 7)法人类学 6、综合法学
7、经济分析法学 其他法学派 1、批判法学
2、存在主义法学
3、政治自由主义法学 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 5、文学分析法学 6、女权主义法 7、种族主义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