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间配合协作,搞好工商行政、税务管理和社会治安的联
合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8.10.06 【实施日期】1988.1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部门间配合协作,搞好工商行政、税务管理和社会治安的联合通知
(1988年10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为了加强经济监督和社会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各级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业务工作联系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三个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如遇需要及时研究处理 1 / 2
的重大问题,可随时联系召开会议。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各类企业和经营者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各类企业和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时,应互相书面通知,以便随时掌握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税务机关在办理各类企业和经营者的税务登记时,应查询其办理工商登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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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间配
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间配合协作,搞好工商行政、税务管理和社会治安的联合通知【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发布日期】1988.10.06【实施日期】1988.10.06【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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