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殡葬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渝价[2001]18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1.03.16 【实施日期】200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殡葬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1]181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请求调整和核定遗体火化、接运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渝民办[2000]132号)收悉。近年来,我市大多数殡仪馆按照民政部“上等达标”的要求和有关的技术规范,对火化设备及环境、设施等进行了更新改造,改善了服务环境和服务条件。为了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本着服务社会、收费适度,以及有利于移风易俗和推行殡葬改革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遗体火化费和接运费标准进行调整(标准附后),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遗体火化费、接运费、骨灰寄存费、公墓护墓费,及其他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管 1 / 2
理权限,仍按重价[1997]198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骨灰寄存费、公墓护墓费的收费标准,仍按重价[1997]198号文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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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殡葬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殡葬收费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渝价[2001]18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1.03.16【实施日期】2001.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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