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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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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领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

财政、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人防、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自律]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 第七条[信用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建立物业管理信用档案,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本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物业服务条件]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物业服务企业中从事电梯、消防、燃气、电气作业等需要专业技术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第九条[物业企业权利]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相应管理;

(二)按照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三)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损害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损害并恢复原状;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依法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物业企业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三)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依法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禁止物业企业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前期物业服务查验及物业转移交接承接物业服务;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降低服务标准;

(四)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业主议事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利用或者允许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营利活动;

(五)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不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财物、资料;

(六)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履行物业服务义务;

(七)擅自停水、停电、停气、停运电梯;

(八)泄露业主信息,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九)许可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擅自对物业做添附或者改变;

(十)其他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并及时更新:

(一)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三)电梯、水、电、气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协助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协助公安、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全市统一建立物业企业名录库和物业专家信息库,为物业企业选聘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宅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的;

(二)招标中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商业或住宅由建设单位自持,供水、供电等专营设施

巴中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巴中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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