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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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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

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图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高度示意图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 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 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 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可燃气体排放系统中的分液罐或凝缩液罐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 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选材应考虑 装置的主要泄压排放设备宜采用适当的措施,以降低事故工况下可燃气体瞬间排 火炬应设常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装置内高架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3. 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放空。

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 放负荷。

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除按明火设备考虑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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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不应携带可燃液体;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火炬应采取有效的消烟措施。

火炬设施的附属设备可靠近火炬布置。

钢结构耐火保护

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1. 2.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 加热炉炉底钢支架;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跨越装置区、罐区消防车道的钢管架;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

裙座;

3. 4. 5. 6. 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

本标准第条所述的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 1. 支承设备钢构架:

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1)单层构架的梁、柱;

2)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3)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4)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构架的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 2. 3. 4. 柱;

2)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

3)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5. 6.

支承设备钢支架;

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的裙座内侧; 钢管架:

1)底层支撑管道的梁、柱;当底层低于时,地面以上内的支撑管道的梁、

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撑构件应覆盖耐火 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的部位。

层,与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耐火层;

其他要求

甲、乙、丙类设备或有爆炸危险性粉尘、可燃纤维的封闭式厂房和控制室等其他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等设计均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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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控制室应根据爆炸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抗爆设计。布置在装置区的控制室、 有人值守的机柜间宜进行抗爆设计,抗爆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 设计规范》GB50779的规定执行。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爆炸危险区范围的 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规范》GB50058的规定执行。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尘、纤维扩散、飞扬和积聚 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封闭厂房应采用不发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的楼板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且应 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监测器。

除加热炉以外的有隔热衬里设备,其外壁应涂刷超温显示剂或设置测温点。 可燃气体的电除尘、电除雾等电滤器系统,应有防止产生负压和控制含氧量超过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 的措施。 生火花的地面。

有效收集和排放泄漏的可燃液体。 措施。

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规定指标的设施。

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取风口高度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险区以上,两者中取 较大值。取风质量应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执行。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3.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图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高度示意图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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