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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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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国核安函[2014]94号 【发布部门】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日期】2014.07.15 【实施日期】2014.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核安函[2014]94号)

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管理,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

国家核安全局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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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设备调配的管理方式,提高设备调配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制定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 编制本要求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

(四)《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大纲(试行)》(国核安函〔2012〕75号) (五)《关于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核安发〔2007〕168号)

(六)《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

第三条 本管理要求所指的调配活动是指一台机组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至另一台机组的单向活动。两台机组之间民用核安全设备互换应视为两项调配活动。 2 / 2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发文字号】国核安函[2014]94号【发布部门】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日期】2014.07.15【实施日期】2014.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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