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体创编 2024.02.03 欧阳美创编 2024.02.03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阐发 时间:2024.02.03 创作:欧阳体 当事人基本情况:
王敏,女,1970年5月3日出身,汉族,枣矿集团陶庄矿职工,住薛城区八一小区
高亮,男,1973年1月出身,汉族,枣庄集团高庄矿职工,住址同上。
纠纷主要经过:
双方于1992年经介绍相识,1994年9月25日挂号结婚,1999年6月26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上的差别及生活琐事经常产生争执,王敏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希望离婚,并获得孩子的扶养权及共同财富平均联系。
双方争执焦点:婚生儿子的扶养权归谁,以及相关夫妻共同财富
的认定及联系。 原因特点:
双方因婚前了解不深,婚生因性格不合经常产生吵闹,并已经分家,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法令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怙恃与子女的关系,不因怙恃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扶养,仍是怙恃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怙恃对子女仍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扶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扶养问题产生争执不克不及告竣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富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富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件处理:
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子由王敏扶养,高亮每月给付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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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700元,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富平均联系。 时间:2024.02.03 创作:欧阳体 欧阳体创编 2024.02.03 欧阳美创编 2024.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