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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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印制
年
月
1
日
西安市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医疗保险工作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
用药服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自
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
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应认真贯彻执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 号)《西安市城镇基本医
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市人社发[2016]93 号)等
相关规定,并作为该协议的依据。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宣传、解读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配套文件;
2、对乙方从事医疗保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按月清算医疗保险刷卡费用,并按 2%的比例扣除医疗保
险服务质量保证金;
4、按照规定对乙方进行协议管理,以年度考核、日常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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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投诉调查、不定期随机抽查、委托第三方监管等多
种方式对乙方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5、监督稽核小组按照规定由 2 名(含)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履行医疗保险监督管
理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6、对乙方配合甲方监督稽核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数据应严
格执行保密制度;
7、依据本协议和国家相关规定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8、协助乙方处理有关医疗保险其它事宜。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
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
药品价格政策;
2、经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数应占其经
营品种总数的 60%以上;
3、工作人员中至少有 1 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
专业人员,对所经营药品质量全权负责,对患者购药进行指导;
4、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合格、安
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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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售药服务制度及流程,参保人员购
药时应认真核验西安市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
6、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做好基本医疗保险
管理工作,建立单独的财务核算制度;对参保人员购买的处方
药和非处方药实行分类管理;
7、在显要 位置悬挂 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并公布社会保险经
办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
8、为参保人员外配处方药时,药师必须对参保人员所持医
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予以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配药。处
方需保存 2 年以上以备核查;
9、售药服务中应拒绝参保人员使用西安市医疗保险卡(社
会保障卡)购买不符合刷卡出售的商品;
10、指定专人负责医疗保险信息管理,明确专职管理人员
的工作职责,合理设置信息管理权限;
11、应具备规范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系统符合
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并与甲方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满
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确保业务数据的安全、准确、完
整、规范;
12、应按甲方的要求传输参保人员刷卡信息和费用信息,
确保传输信息均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不得人为篡改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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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应用于医疗保险服务及管理的信息系统履行信息数
据备份工作。监控信息备份不少于 1 个月,进销存信息(库房
管理)备份不少于 2 年,财务系统信息备份不少于 2 年;
14、应配合甲方开展与医疗保险服务及管理相关的信息系
统
建设工作,对于不配合开展信息建设的行为,甲方可终止服务
协
议;
15、在甲方开展监督稽核工作中,乙方应当配合提供监控、
进销存系统(库房管理)、财务系统等应用于医疗保险服务及管
理的系统信息。
第四条 甲方可以根据乙方违约情节轻重,对乙方采取批评、
限期整改、扣除或追回违约费用、扣除质量保证金、暂停服务
协议 1 至 6 个月、行业内通报、媒体公告、终止服务协议、提
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违约费用 2 至 5 倍处罚等处理。
第五条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甲
方可对乙方作出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
1、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
2、药品与非药品未分区摆放;计生用品、医疗器械、保健
品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摆放、分类管理的;
3、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或擅自更改处方、不按处方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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