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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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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九条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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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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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生产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份

2.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原件、身份证件原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1份;

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1份;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1份;

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1份;

6.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1份,非必要(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

7.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1份,非必要(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

8.林木良种证明材料1份,非必要(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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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

9.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的证明材料1份,非必要(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

10.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1份,非必要(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

11. 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1份,非必要(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

12. 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1份,非必要(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若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三)拟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271631 投诉电话:0774—5291663

附件: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审批流程图

2-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空白) 2-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空白) 2-3.延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空白)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示范文本) 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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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电子文档 不符合作出不予受理部门职权范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首问责任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围的 法定形式 决定并告知向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进行检有关单位申请 视情况开展现 验检测的 八步区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审核并提出场核查(限5个审核意见(限5个工作日) 工作日,不计入 八步区林业局负责人审批,作出准予或不办结时限) 予许可决定(限3个工作日) 制作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限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不属于林业材料 申请材料不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检验检测内容 (限6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操作规范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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