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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

建筑物分类拆除及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施工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24-XX-XX发布 2024-XX-XX实施

发布

前 言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工程分级;4. 技术组织设计;5. 技术论证、安全评估、安全监理;6. 分类拆除作业的基本规定;7. 施工工艺;8. 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基本规定; 9. 安全、环境影响因素控制。

本规定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从建筑物拆除步骤的源头开始直到产品转化结束使用“分类处理”的规定要求。较传统处理方法更加科学合理,大幅度提高产品的应用途径和转化效率。制定整套的分类处理的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流程,确保拆除施工的安全高效。

本规范由XXXXXXXXXXX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XXXXXXXXX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 本规范参编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术语 ........................................................................................................................... 2 第三章 工程分级 ................................................................................................................... 4 第四章 技术组织设计 ........................................................................................................... 6

4.1 技术组织设计原则 ............................................................................................... 6 4.2 技术组织重点项目 ............................................................................................... 6 第五章 技术论证、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 8 第六章 分类拆除作业的基本规定 ....................................................................................... 9

6.1 分类依据 ............................................................................................................... 9 6.2 分类拆除工序 ....................................................................................................... 9 第七章 施工工艺 ................................................................................................................. 11

7.1 人工拆除 ............................................................................................................. 11 7.2 机械拆除 ............................................................................................................. 12 7.3 静力破碎拆除 ..................................................................................................... 16 第八章 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基本规定 ............................................................................. 17

8.1 一般规定 ............................................................................................................. 17 8.2 再生利用 ............................................................................................................. 17 8.3 再生处理控制要求 ............................................................................................. 19 第九章 安全、环境影响因素控制 ..................................................................................... 20

9.1 安全影响因素控制 ............................................................................................. 20 9.2 环境影响控制 ..................................................................................................... 21 附件1...................................................................................................................................... 23 附件2...................................................................................................................................... 25 附件3...................................................................................................................................... 26 附件4........................................................................................................................................ 0 本规范用词说明 ....................................................................................................................... 2 引用标准名录 ........................................................................................................................... 3

I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龙岗区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规范龙岗

区建筑物拆除及废弃物处理利用项目管理,加强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6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引。各责任单位在执行本工作指引时,尚应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规范、标准、规程、上级文件等相关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整体或局部分类拆除工程的施

工及建筑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运输、转运、处理的规划、设计和管理。 1.0.3

建、构筑物分类拆除工程的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

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

则,鼓励和支持建筑废弃物拆除现场就地转化或运至建筑废弃物固定资源化处理场进行综合利用。

1

第二章 术语

2.0.1

人工拆除 manual demolition

施工人员使用小型机具或手持工具,将拟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业。 2.0.2

机械拆除 mechanical dismantling

采用机械设备,将拟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业。 2.0.3

爆破拆除 blating demolition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将拟拆除物解体、破碎、清除的作业。 2.0.4

静力破碎拆除 static demolition

利用静力破碎剂水化反应的膨胀力,将拟拆除物胀裂、破碎、清除的作业。 2.0.5

有限空间 confined space

封闭或部分封闭,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2.0.6

建筑废弃物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对各类建、构筑物及其辅助设施等进行建设、改造、装修、拆除、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废旧混凝土、渣土、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及掺杂的生活垃圾等。 2.0.7

转运调配 transfer and distribution

将建筑废弃物集中在特定场所临时分类堆放,待根据需要定向外运的行为。 2.0.8

建筑废弃物处理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treatment

对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转运、调配、处置的全过程。 2.0.9

再生粗骨料 recycled coarse aggregate

由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2.0.10 再生细骨料 recycled fine aggregate

由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2.0.11 再生骨料混凝土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 掺用再生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 2.0.12 再生骨料砌块 recycled aggregate block

掺用再生骨料,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过程制成的砌块。 2.0.13 再生骨料砖 recycled aggregate brick

2

掺用再生骨料,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过程制成的砖。 2.0.14 回填 backfill

利用现有低洼地块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以符合条件的建筑替代废弃物部分土方,弥补地坪标高的行为。

3

第三章 工程分级

3.0.1 对拟拆除的建、构筑物依据其地理位置、结构类型等综合情况进行评判选取最合理的拆除方法。

3.0.2 工程分级应具备下列资料:

建、筑物的图纸、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勘查施工现场所获得的详细资料与信息,以确定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与建筑材料性质,为后续拆除工艺提供判别依据。具体内容包括:

1) 拆除工程的地理位置;

2) 拆除物的类型、结构、面积、高度和层数;

3) 建、构筑物工程质量评估,主体结构的变动及损坏情况(必要时需引入第三方

检测数据);

4) 拆除物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包括水、电、煤、通讯等地上、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等);

5) 部分杆件、构件或节点的勘查情况等; 6) 周边建筑、道路、环境情况; 7) 拆除工程施工的难度和危险点。

3.0.3 工程分级

根据建、构筑物主体所在的地理位置和环境、建筑结构、地上与地下管线等综合因素对建筑物进行评判分级,使用合理的拆除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过程对人员、机械和对周边环境、建筑物等安全。建、构筑物性质依据建筑材料性质和结构划分见表3.0.3。

表3.0.3 建、构筑物性质类别分级与拆除方法

No 1 2 3 4 5 6 7 钢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结构类别 木结构、砖木结构 砖混结构 结构特性 低层建筑(高度<30m) 低层建筑(高度<30m) 低层建筑(高度<30m) 高层建筑(30m<高度<100m) 超高层建筑(高度≥100m) 宽体建筑(宽度≥25m) 高层/超高层建筑 4

拆除方法 人工/机械分层拆除/爆破拆除 机械整体拆除/爆破拆除 人工/机械分层拆除/爆破拆除 机械分层拆除/爆破拆除 分段机械拆除/爆破拆除 机械分层拆除/爆破拆除

8 9 特殊结构 大跨度建筑(跨度≥60m) 烟囱、地下结构工程等 分段机械拆除/爆破拆除 根据结构类型选择拆除方法 5

第四章 技术组织设计 4.1 技术组织设计原则

4.1.1 建、构筑物进行分类拆除和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使针对不同性质的建筑、装修等材料分别使用合理的施工工法、工艺,使用不同的技术途径使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效率和再生产品质量获得有力保障,故在拆除的源头开展分类拆除工作,并结合分类拆除开展分类处理工作。

4.1.2 各施工步骤中技术组织根据建、构筑物结构形式和建筑材料性质分步、分类、分项的开展工作,并且严格执行质量技术要求、安全技术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进行技术组织设计。

4.1.3 建设方应负责拆除区域内各种管线的切断或移位,应向拆除施工方提供相关建、构筑物、管线的图纸和资料,拆除施工方

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必须对建设方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作认真研究和分析,深入现场和周边区域进行详细查勘,然后对拆除施工作全面规划,编制拆除施工组织设计书。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拆除施工组织设计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

4.2 技术组织重点项目

4.2.1 为保障建、构筑物分类拆除和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合理、安全、高效的有序进行,施工方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施工计划和规章制度等。

4.2.2 施工方应依据建、构筑物材料性质差异,确定分类拆除的顺序、步骤、方法等的分类拆除工艺方案,确保建筑废弃物分类清晰、降低后期分类处理难度。

4.2.3 施工方应依据建、构筑物所在周边(地上、地下环境条件)和自身结构类型、结构质量情况制定主体结构的拆除作业技术方案,确保拆除过程的施工安全。 4.2.4 对重难点拆除施工工程需开展专家论证工作。

4.2.5 制定与分类拆除的工艺方案、施工作业技术方案配套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要求针对性强、组织设计严谨。

4.2.6 制定分类处理工艺方案,当施工现场具备就地分类处理条件时,应开展就地分类处理,并制定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工艺方案(包含具体技术途径、转化利用形式和质量目标);当现场不满足就地处理的时候,应制定建筑废弃物清运方案和固定处理场的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工艺方案(包含具体技术途径、转化利用形式和质量目标)。

4.2.7 依据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计划,制定并且落实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机械设备性能需满足技术方案要求,机械投放数量满足施工计划要求)。起重机械、拆除机械是否完整出具

6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自检合格证明等。

4.2.8 建设方、施工方应制定严谨的项目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应提供完成的人员证明材料(职务、人员、职称、专业、职业证书、从业经历或已承担的项目情况)。 4.2.9 建设方、施工方应制定严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责任落实到人,管理目标与考核目标清晰。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置专职安全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的管理与检查工作。与安全管理目标与考核目标相对应,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与实施计划,使安全生产落实到位。

4.2.10 在施工过程中,落实安全管理的制度,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施工人员之间需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且针对施工计划和施工工艺的变化,及时召开安全技术交底会议,确保不同施工工艺、施工环境的变化等造成的安全隐患及安全保护重点的变化落实到各责任人、施工作业人员,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拆除技术要求、作业危险点与安全措施。每次技术交底必须有书面记录,并应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双方签字确认。

4.2.11 施工作业中形成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由安全员进行项目自检,监理方进行第三方监管,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行政监管。

4.2.12 施工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不定期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4.2.13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2.14 施工方应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配备救援人员,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4.2.15 施工方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因地制宜设置消防措施,消防通道、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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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技术论证、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5.0.1 技术论证

结合深圳市龙岗区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的实际情况,当拆除主体包含以下范围时,应经过专家技术论证。

1) 高度大于30米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2) 爆破拆除工程;

3) 天桥(含天桥、地下通道)、烟囱、水塔、码头的拆除工程;

4) 待拆建、构筑物和周边道路、电力设施、通讯设施的距离小于待拆建、构筑物高

度的拆除工程;

5) 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粉尘和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

除工程;

6)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风景名胜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7) 建、构筑物改造项目中含有建筑结构拆除工程的项目; 8) 其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的拆除工程。

5.0.2 一般性拆除工程建设方、施工方应针对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其评估内容应满足《龙岗区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1+N文件)中的要求,并且参照附录2中的内容进行逐项检查。

5.0.3 监理方应对建设方、施工方提交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且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龙岗区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1+N文件)中的要求,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内容按照附件3的内容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能,并完成月度自检报告,并上报区建设局。

5.0.4 项目结束后,施工方需按照附录4的内容进行自评后,报建设区进行评审。建设局根据自评报告,现场核实后形成评审报告,拆除项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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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分类拆除作业的基本规定

6.1 分类依据

6.1.1

根据建、构筑物主要构成根据材料性质可分类为: 1) 混凝土(含混凝土制品);

2) 砖瓦类(粘土砖、空心砌块、发泡混凝土砌块等); 3) 金属材料类(钢筋、铝合金、铜铁线、铁架等); 4) 塑料类(塑钢、PVC与PPR管线);

5) 木材类(木质门窗、木质横梁、部分室内家具等); 6) 陶瓷玻璃类(卫生洁具、瓷砖瓦、生活用瓷等); 7) 其他材料类(生活垃圾等)。 6.1.2

根据建、构筑物的结构组成可分为:

1) 建、构筑物外墙装饰部分(屋顶水箱、广告牌、屋顶绿化等);

2) 建、构筑物内部装修、装饰部分(含给排水、燃气、通信、电力管线管道); 3) 墙体部分; 4) 主体结构部分。

6.2 分类拆除工序

6.2.1 分类拆除施工应按照分部、分类的原则进行。分部原则按照由外而内、自上而下、先附属结构后主体的要求进行,每步骤中再根据材料性质的差异进行分类拆除,拆除顺序可根据实际作业要求自行设计,如图6.2.1所示。

1.建、构筑物外墙装饰部分

4.主体结构部分 图 6.2.1 分类拆除工序

6.2.2 在分步分类拆除过程中,根据建材材质不同,依次将外墙装饰部分(外墙广告牌、雨棚、空调外架等)先行拆除,然后将建、构筑物内部装修、装饰部分(门窗、管线、装修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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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构筑物内部装修、装饰部分 3.墙体部分

料等)拆除,最后根据建、构筑物主体结构性质再依次拆除墙体、板、梁、柱。

6.2.3 门窗、管线、装修材料宜选用人工或者人工配合小型机械的方式进行。拆除后的废弃物根据材料性质分类存放,分类处理。

6.2.4 建、构筑物的根据主体结构的差异选用机械拆除或机械配合人工拆除的方式进行。砖瓦类材料与钢筋混凝土应分步拆除、分类存放、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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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施工工艺 7.1 人工拆除

7.1.1 人工拆除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檐口高度在10m以下混合结构的民用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拆除,因环境不允许采用爆破、机械拆除,心须采用人工拆除方法的情况,以及建、构筑物内外装修部分的分类拆除的部位。

7.1.2 人工拆除作业必须按建造施工工序的逆顺序自上而下、逐层、逐个构件、杆件进行。屋檐、挑阳台、雨蓬、广告牌和铸铁落水管道等在拆除施工中容易失稳的外挑构件,必须先行拆除。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拆除必须随结构整体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承重的墙、梁、柱,必须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不得垂直交叉作业。 7.1.3 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作业通道的设置要求:

1) 平面通道宽度应适合运输工具和施工人员通行的需要;

2) 上、下通道宜利用原建筑通道,无法利用原通道的,应搭设临时施工通道; 3) 通道应保留1.2m以上高度的墙、篱笆或脚手架作为围栏。

7.1.4 对于拆除物高度的檐口高度大于4m或屋面坡度大于30°的拆除工程,应搭设施工脚手架。脚手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拆除施工中,应随时检查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脚手架倒塌。脚手架应随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进程同步拆除。

7.1.5 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脚手板、高凳或其它稳固的结构或部位上操作,严禁站在墙体、挑梁等不稳固、危险的构件上作业。

7.1.6 拆除施工、材料回收、建筑废弃物清理时不得高空抛物,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拆卸下的材料、构件、杆件等,应由垂直升降设备或流放槽中卸下,或通过楼梯

搬运到地面;

2) 建筑废弃物可通过原电梯井道或设置的垃圾井道卸下。在楼板上开设垃圾井道洞

口,洞口的边缘下部应有梁或墙支撑以确保洞口稳固;洞口不宜过大。洞口应保留三面1.2m以上高度的墙、篱笆或脚手架作为围栏。

7.1.7 屋面、楼面、平(阳)台上或脚手架上,不得集中堆放材料和建筑废弃物。楼面或脚手架上的材料和散落的建筑废弃物,应及时予以清理。 7.1.8 坡屋面拆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拆除坡度大于30°的屋面和石棉瓦屋面、轻质钢架屋面等,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

带,并有防滑、防坠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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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屋架应逐榀(由梁、柱构成的一个平面)拆除,对未拆屋架应保留桁条、水平支

撑、剪刀撑,确保其稳定性。

3) 拆除屋架宜在屋架顶端两侧设置揽风绳,防止屋架意外倾覆。 4) 屋架跨度大于9m时,应采用起重设备起吊拆除。 7.1.9 楼板(包括平屋面)拆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应采用粉碎性拆除。楼板被粉碎后,应暂时保留钢筋网,钢

筋网的切割应放在钢筋混凝土梁拆除前;

2) 预制楼板应采用粉碎性拆除。拆除时,作业人员应站立在木跳板上,木跳板两端

应搁置在墙体或梁上。

7.1.10 拆除次梁,应在梁的两端凿缝,先割断一端钢筋,用起吊机具缓慢放至下层楼面后,再割断另一端的钢筋,用起吊机具缓慢放至下层楼面破碎。当次梁过大、过重,用起吊机具不能安全吊放时,应按照主梁的拆除方法拆除次梁。

7.1.11 主梁应采用粉碎性拆除。主梁的下部必须设置相应的支撑,从梁的中部向两端进行粉碎性拆除。

7.1.12 墙体应自上而下粉碎性拆除。禁止采用开墙、砍凿墙角人力推倒或拉倒墙体的方法拆除墙体。

7.1.13 拆除立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立柱倒塌方向应选择在楼板下有梁或墙的位置,边(角)柱应控制向内倒塌。 2) 应沿立柱根部切断部位凿出钢筋,用手动倒链或用长度和强度足够的绳索定向牵

引,将牵引方向反向的钢筋和两侧的钢筋用气割割断,保留牵引方向的钢筋,然后将立柱向倒塌方向牵引拉倒。 3) 立柱倒塌撞击点应采取缓冲减震措施。

7.2 机械拆除

7.2.1 机械拆除适用于砖木结构、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基础、地下工程的拆除。

7.2.2 拆除机械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或进口商品检验合格证明或有关技术主管部门对该机械检验合格的证明;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按机械操作人员手册的要求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有关规定使用和进行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维修,确保机械完好、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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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拆除机械使用前或交接班中应对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监测、报警装置,升降、变幅、旋转、移动等系统进行调试检查,机械各项性能应安全、完好,方可使用或交接。 7.2.4 拆除施工现场应具备机械作业的道路、水电、停机场地等必备的条件,供机械设备停放、作业的场地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灯光。

7.2.5 应根据建、构筑物的高度选择拆除机械,严禁超高作业。机械设备前端工作装置的作业高度应超过拟拆除物的高度。

7.2.6 在拆除高度小于30m的普通民用建筑时,使用拆除机械对主体结构整体放倒的方式时,机械设备与人员应在倒塌安全范围内施工。

7.2.7 机械设备在作业时,应按规定与高压架空线保持大于6m的安全距离。

7.2.8 机械行走应严格执行机械行走的规定。操作机械时,作业人员不准站立驾驶,严禁他人进入机械操作室。机械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将机械交给无证人员操作。实行多班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7.2.9 机械作业人员应按照机械操作人员手册的要求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的规定进行操作。拆除机械作业平面的有效范围为机械正前方左、右40°。

7.2.10 为提高拆除机械的作业高度,可用碎渣铺设坡道和作业平台,坡道和作业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坡道的坡度应在机械操作人员手册规定的范围以内; 2) 坡道的最高点不得高于3m;

3) 坡道坡面的宽度不得小子拆除机械机身两履带间宽度的1.5倍; 4) 坡道两侧的坡度不得大于45°;

5) 坡道、作业平台应用机械填平、压实,不得在未经填平压实的碎渣堆上作业; 6) 作业平台的大小应满足拆除机械操作、调头、换位和危险时撤离的需要; 7) 拆除机械不得横穿斜坡或在斜坡上转换方向。

7.2.11 拆除机械严禁在无保护措施的地下管线的地面上作业,严禁在距地下管线侧1m范围内使用机械开挖。

7.2.12 拆除机械严禁在架空预制楼板上作业。拆除机械在现浇楼板上作业时,必须经过计算,确保楼板的承载能力或采取适当的加固措施后能保证拆除机械作业安全。

7.2.13 机械翻渣时,铲斗与保留的建筑物墙体的距离不得小于2m,作业时机身的中心位置距离保留建筑物墙体不得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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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4 机械拆除作业时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使用拆除机械拆除建、构筑物时,必须确保未拆除部分结构的完整和稳定;当发现有不确定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禁止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进入机械作业范围。

7.2.15 多台拆除机械作业时,不得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拆除机械作业与停放时应置于被拆除物有倒塌可能的范围以外。两台拆除机械平行作业时,两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拆除机械有效操作半径的2倍。

7.2.16 严禁人、机上下交叉作业。在机械拆除施工过程中要人工拆除配合时,人工拆除尚须符合人工拆除施工的规定。

7.2.17 机械拆除应自上而下、逐段、逐跨、逐层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7.2.18 机械拆除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构筑物外挑结构、铸铁落水管、门窗和水箱等屋面上附属物; 2) 接板(屋面板); 3) 墙体;

4) 次梁、主梁、立柱;

清理下层楼面,并重复2-4顺序。

7.2.19 机械拆除砖木结构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人工拆除方式自上而下拆除楼板、木搁栅,保留木搁栅的间距宜小于2m,木

搁栅应采用齐墙锯断的方式拆除。锯时宜用高凳在下一层上作业; 2) 用拆除机械将承重墙自上而下拆除,使屋面、楼面自然下坍。

7.2.20 机械拆除混合结构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顶水箱、铸铁落水管道、门窗和外挑构件; 2) 自上而下、逐间逐跨拆除屋面板和墙体(构造柱); 3) 使用相匹配高度的拆除机械阶梯式进行拆除。

7.2.21 机械拆除框架结构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拆除屋顶水箱、铸铁落水管道、门窗和外挑构件等; 2) 使用高度相匹配的拆除机械自上而下拆除外墙; 3) 自上而下、逐层、逐跨拆除楼板、次梁、主梁和立柱;

4) 采用长臂液压剪,可自下而上逐层、逐跨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楼板和次梁,但

立柱和承重梁应自上而下逐层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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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2 机械拆除高层框架或框剪式建筑物,可将拆除机械吊至屋面,自上而下、逐层进行拆除施工,拆除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前,应对屋面板(楼板)结构的承载能力及其加固措施、选用的拆除机械、

机械的起吊方法、脚手架、旧材料和建筑废弃物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拆除施工顺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书;

2) 根据对屋面板(楼板)承载能力的计算结果,当楼板承载能力不足时应对楼板进

行支撑加固、并铺设钢板;

3) 根据起吊方案用起重机械、机具将拆除机械吊至屋面;

4) 搭设全封闭的钢管脚手架,脚手架外侧应设置篱笆和密目式安全网;脚手架应超

过屋面1.8m;

5) 人工配合拆除门窗、装饰、广告牌等;

6) 使用拆除机械逐间、逐跨破碎拆除数跨屋面板(楼板),待有足够的渣土堆在下

一层楼面后,按规定设置坡道,拆除机械沿坡道行驶到下一层,然后逐间、逐跨拆除内隔墙、内剪力墙、楼面板、梁、柱。破碎屋面板(楼板)时拆除机械的位置应在被拆一跨相邻的另一跨上。拆除墙、梁时,应粉碎性拆除;拆除立柱时,应定向牵引、并采取缓冲减震措施;

7) 拆除外墙、边梁或边(角)柱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砖块、混凝土块、钢筋等建筑

废弃物、材料向外掉落;立柱应向内牵引、倒塌,并及时清理散落到脚手架上的建筑废弃物;

8) 电梯井道拆除时宜保留1.2m以上高度的墙作为围栏,待拆除机械转人下一层面

后与下一层面的上部一并拆除;

9) 及时清理楼面上材料和建筑废弃物,并按照运输方案运送至底层; 10) 重复5至9拆除顺序;

11) 钢管脚手架应与建筑物同步拆除;脚手架的保留部分应高出未拆除建筑物1.8m。 7.2.23 拆除地下工程、深基础时,应采取放坡或其它稳定土层的措施、排出地下水。及时清理建筑废弃物、并及时回填。

7.2.24 采用起重机起吊拆除构件时,应先用绳索栓牢被拆除构件,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气割、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用辅助绳索控制被吊构件处于正常状态。 7.2.25 桥梁拆除应符合行业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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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静力破碎拆除

7.3.1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拆除或承重构件拆除,均不得采用静力破碎的方法拆除。 7.3.2 当采用静力破碎剂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佩带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7.3.3 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或停留。 7.3.4 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放,应存放在干燥场所,不得受潮。

7.3.5 当静力破碎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查清原因,并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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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基本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8.1.2

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经分类拆除,分类存放,分类处理的方式进行。

建筑废弃物应按不同的产生源、种类、性质进行分别堆放、分类清运、分类处理。

建筑废弃物清运、处置全过程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与危险废物。 8.1.3 8.1.4

建筑废弃物宜就地现场分类处理,就地转化再生产品。

当建筑物拆除现场不具备就地利用和回收处理的条件时,建筑废弃物应按照运输

要求收运至固定式综合回收利用场进行再生利用,严禁填埋处理。 8.1.5

建筑物拆除现场回收利用时,建筑废弃物可采用露天堆放方式,露天堆放的建筑废

弃物应及时覆盖;建筑废弃物收运至固定资源化处理厂时,建筑废弃物应存放于全封闭式料仓,料仓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建筑废弃物堆放坡面角度不应大于60°。 8.1.6

拆除现场建筑废弃物堆放区宜保证7d以上的建筑废弃物临时贮存能力,堆放区地

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地坪标高不小于15cm,堆放坡面角度不应大于60°,堆放区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并应满足场地雨水倒排要求。 8.1.7 8.1.8 8.1.9 8.1.10

堆放区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生产管理区应布置在分类堆放区的上风向,并宜设置办公用房等设施。 建筑废弃物运输应采用封闭方式,不得遗洒、不得超载。

建筑废弃物运输车厢盖宜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时动作应平稳灵活,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 厢盖与厢盖、厢盖与车厢侧板缝隙不应大于30mm; 2) 厢盖与车厢前、后栏板缝隙不应大于50mm; 3) 卸料门与车厢栏板、底板结合处缝隙不应大于10mm。 8.1.11 物。 8.1.12

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应按照核准的线路和时间行使,并应行驶至核准的地点处理、建筑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外观整洁、标志齐全,车辆底盘、车轮应无大块泥沙等附着

处置建筑废弃物。

8.2 再生利用

8.2.1 建筑废弃物类型与处置方式宜按照表8.2.1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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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2.1 建筑废弃物类型与处置方式

建筑废弃物类型 废旧混凝土 工程渣土 砖瓦 其他建筑物废弃物 处置方式 分类、破碎用于生产再生建筑材料 再生砖、回填料、路基材料等 人工掺合料、再生砖、回填料、路基材料等 相应的回收渠道 注:其他建筑废弃物包括钢材、玻璃、铝合金、塑钢、废旧管材、废旧木材等。此类建筑废弃物具有较高回收利用价值,可经物资回收场/站回收利用。

8.2.2 建筑废弃物作为生产再生建筑材料的原料时,应符合相应的再生建筑材料标准。 8.2.3 分选处理可根据需要选择在施工现场或固定式综合回收利用场进行。

8.2.4 分选工艺应根据后续处理功能要求和处理对象特点合理选用不同组合的设备。分选工艺宜以机械分选为主、人工分选为辅。

8.2.5 分选工艺根据原料品质,可采用单次或多次重复分选的方式进行,保证建筑废弃物的分选效果。例如轻物质含量过高时,进行一次分选后,轻物质含量较高,可选用多次重复分选处理。

8.2.6 废旧建筑混凝土生产混凝土用再生骨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废弃物中的废旧建筑混凝土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主要产品应包括混凝土用

再生细骨料和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

2) 废旧建筑混凝土生产再生混凝土骨料的工艺可包括破碎、分选、清洗等环节; 3) 再生混凝土骨料质量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

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8.2.7 废旧道路水泥混凝土生产再生骨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废旧道路水泥混凝土块可用于生产公路路面和桥涵工程用再生骨料;

2) 废旧道路水泥混凝土再生骨料用于公路工程时,应预先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

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JTG E42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其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用于路面混凝土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JTD D40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的规定; b) 用于桥涵混凝土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 TF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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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8.2.8 再生砖和砌块生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废弃物中废砖瓦及混凝土可用于制造再生砖和砌块,基本生产工艺可包括

分选、破碎、计量配料、搅拌、振压成型、养护、检验出厂等环节; 2) 生产再生砖和再生砌块的胶凝材料宜选用水泥;

3) 再生砖的性能及用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非烧结垃圾尾矿砖》 JC/T 422、《蒸

压灰砂砖》GB 11945、《蒸压灰砂空心砖》JC/T 637的有关规定;

4) 再生砌块的性能及用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9、《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 11968、《装饰混凝土砌块》JC/T 641的规定。

8.3 再生处理控制要求

8.3.1 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不得进入建筑废弃物回填点、建筑废弃物清理场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厂。

8.3.2 建筑废弃物转运调配、处理、处置场所应有雨水、污水分流设施,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19

第九章 安全、环境影响因素控制

9.1 安全影响因素控制

9.1.1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紧帽带。登高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安

全带应高挂低用,挂点牢靠。

2) 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立警戒带等隔离设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设

专人警戒。除规定的作业人员外,严禁他人进入施工现场。

3) 施工区域临近道路、比邻有建筑时,必须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设施,必要时应

设防护隔离棚。

4) 拆除作业时,作业点必须有专人监管、监护。

5) 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设立消防通道。对易燃易爆物品应

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6) 施工现场作业区内的洞口、临边等处,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7) 人工拆除应采用脚手架围档、密目式安全网、篱笆或布式围档等安全保障措施; 8) 住宅区域范围内的拆除施工,夜间在规定的时间外不得施工。市政重大工程或采

用爆破作业必须夜间施工的,应向拆除工程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施工。

9)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应与作业区、易燃易爆物品放置点分开设置,并应保持

安全距离。

9.1.2 在市区、人口密集区域施工的拆除工地应采取封闭式围档,围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路段或临近公共场所等人流稠密的地方,围档高度不应低于2.5m,必要时应

搭设双层防护棚;其它工地围档高度不应低于1.8m.

2) 围档宜采用夹板、瓦楞板、钢管支架布式围档等轻质、硬质材料;采用砖围档时,

宜用旧砖并应按围墙砌筑标准砌筑,用砂浆抹光作刷白处理。

9.1.3 拆除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管线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拆除施工方对毗邻的建、构筑物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外,应事先检查、取

证,并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护。

2) 相邻管线应先与管线管理单位联系,经管线管理单位采取切断、移位措施,或落

实其它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拆除施工中,拆除施工方应实施全过程动

20

态监护。

3) 被拆除建、构筑物的高度超过相邻电力、电讯等管线高度时,在拆除超过部分的

建、构筑物时,应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不得向管线方向倾倒。

9.1.4 特殊管道和容器的拆除,应首先查清该管道、容器中介质的化学性质,对影响施工安全的,应先请专业单位采取排空、中和、清洗等措施。

9.1.5 风力达六级以上、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拆除作业人员必须停止登高作业。 9.1.6 拆除施工方、拆除工地应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排险、救灾的设备和工具。

9.2 环境影响控制

9.2.1 扬尘控制

1)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生活垃圾);

2) 分类拆除作业过程中,对扬尘产生源头区域应加装雾化喷淋装置(雾炮等); 3) 在主体结构拆除时,在上风向位置加装雾化喷淋装置(雾炮等);

4) 雾化喷淋装置的配置数量应根据施工作业面积、设备作业有效半径和喷雾量确

定,其设备间距不应大于作业有效半径;

5) 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时,筛分机组与破碎机组关键部位(落料口等)

加装喷淋装置;

6) 建筑废弃物运输、倾倒等过程产生的粉尘,可通过配备洒水车、在堆体表面覆

盖防尘网等方式来控制粉尘产生量;

7) 在固定式建筑废弃物综合回收利用处理场中,应选用全封闭式厂房处理,厂房

内加装雾化喷淋系统。

8) 施工拆除现场、分类处理现场、固定式综合回收处理场应配备粉尘噪音实时监

测装置。实时监测装置应安装设置在施工现场场界处(例如场界大门旁); 9) 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场界浓度不应高于500μg/m3。

9.2.2 道路清洁

施工现场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将车轮和车身等部位清洗干净。运输渣土的车辆应采取封闭或覆盖等防尘、防遗撒的措施。 9.2.3 噪声控制

建筑废弃物处理全过程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应选取低噪声运输车辆,车辆在车厢开启、关

21

闭、卸料时产生的噪声不应超过82dB;

2) 拆除现场建筑废弃物就地分类处理时,场界噪音平均值不应高于70dB。当超期

超过时,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应清运至固定式综合回收处理场分类处理; 3) 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控制施工现场和固定式综合回收利用场的噪声

污染;

4) 噪声大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

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声。22

附件1

龙岗区建筑物分类拆除与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检查用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工程名称 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 专家一览表 专家姓名 工作单位 专家编号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专家论证结论: 通过□ 修改后通过□ 不通过□ 本工程关键节点 专家建议或修改意见: (论证专用章) 年 月 日 组长: 专家签名 专家: 23

总承包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24

附件2

龙岗区建筑物分类拆除与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

施工前检查用表

工程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地质: 形象进度: 工程拆除面积: 检查内容 1、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监理资料 2、监理单位上岗人员信息是否对应 3、监理大纲是否符合项目特征 4、对施工方案的审核是否符合流程且严谨 5、开工报告的审批流程是否合规 6、针对性安全方案审批流程是否严谨 检查内容 1、施工资质材料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2、施工方案编制内容是否严谨、合理 施工3、上岗人员信息是否对应 5、现场安全、技术、环境保护交底是否已落实到位 6、机械、设备、防护等用品台账是否建立 检查内容 1、综合利用资质材料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综合利用企业2、综合利用方案编制内容及产品种类、去向是否严谨、合理 3、上岗人员信息是否对应 实到位 5、机械、设备、防护等用品台账是否建立 运输企业检查内容 1、运输企业资质材料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检查情况 资料 4、开工报告是否批复 检查情况 检查情况 拆除方式: 拆除模式: 检查情况 检查结果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检查结果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检查结果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检查结果 □有 □无 □有 □无 概况 建(构)筑物类型: 资料 4、现场安全、技术、环境保护交底是否已落资料 2、车辆“两牌两证”是否齐全 25

附件3

龙岗区建筑物分类拆除与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

日常施工检查用表

工程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地质: 形象进度: 工程拆除面积: 检查内容 1、对监理方监理人员的资格、履职情况是否符合专项方案要求 2、对施工方人员的资格、履职情况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 3、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监理4、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安全技术交底等落5、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 6、分类拆除施工技术、安全方案的落实情况 7、主体结构拆除技术、安全方案的落实情况 8、分类处理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 9、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10、机械、设备、材料、防护等用品台账 检查内容 施工1、施工场地围挡、标志标牌、安保等是否符2、施工场地布局、硬化等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内容 综合利用1、施工现场堆料场是否符合要求 2、处理设备使用台账 否满足 运输企业检查内容 1、运输企业资质材料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检查情况 资料 合要求 检查情况 资料 实情况 检查情况 拆除方式: 拆除模式: 检查情况 检查结果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检查结果 □有 □无 □有 □无 检查结果 □有 □无 □有 □无 检查结果 □有 □无 □有 □无 概况 建(构)筑物类型: 资料 3、建筑废弃物处理台账记录、处理率要求是资料 2、车辆“两牌两证”是否齐全 检查内容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各检查内容中的多项条款列于下表,以便于日

26

常检查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针对性条款进行检查。

27

日常施工检查内容条款列表

检查内容 查记录 3、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安全、文明施工的阶段性管理目标与考核目标是否完成 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与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记录 是否具有内部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的整改通知书和复查结果 如存在安全责任事故,是否及时上报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及培训人员是否有签字手续 监理资料 4、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安全技术交底等落实情况 安全技术交底是否履行签字手续 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人员是否在岗 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是否按照施工方案布置到位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消防通道、消防器材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是否进行定期的应急救援演练 是否根据建、构筑物依据材料性质差异进行了分类拆除 分类拆除的种类是否涵盖:混凝土类,砖瓦类,金属(钢筋、铝合金、电缆电线),塑料(PVC管线、塑钢门窗),陶瓷玻璃等装修材料,木材,生活垃圾等 6、分类拆除施工技术、安全方案的落实情况 进行分类拆除的顺序、步骤、方法等工艺是否按照施工方案中规定进行 分类拆除的建筑废弃物是否按照施工方案的运输通道清理出待拆迁的主体结构 分类拆除的建筑废弃物是否存在高空抛物现象 分类拆除时,进行人工拆除有无高空作业行为,必要时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执行到位(安全帽、检查条款 是否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需经责任人签字确认)落实日常施工管理,需提供日常安全检0

安全带、安全绳、反光背心等及高空防坠落的保护措施) 人工拆除作业时,使用小型机械设备(电钻、电镐、电气焊、气割)等是否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并提供自检报告 人工拆除作业时,临时用电用气是否符合消防等规范要求,并提供自检报告 通过目测评判分类拆除的建筑废弃物分拣效果是否良好 是否按照施工方案中,根据建、构筑物所在周边(地上、地下环境条件)和自身结构类型、结构质量制定的主体结构拆除工艺进行施工 按照施工方案需要搭设钢管脚手架时,其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程,并提供自检报告 当选用主体结构整体放倒的拆除工艺时,倒塌范围、倒塌方向是否满足周边场地环境要求 7、主体结构拆除技术、安全方案的落实情况 当选用主体结构整体放倒的拆除工艺时,炮机臂展长度是否超过主体结构高度 当选用主体结构整体放倒的拆除工艺时,炮机位置是否处于安全范围以内 当选用机械逐层拆除时,是否具备主体结构承载力计算证明文件 当选用机械逐层拆除时,机械设备高空作业,相应安全措施是否按照施工方案落实到位 安全员是否编制安全施工记录、记录内容是否详实 施工现场具备就地分类处理条件时,是否按照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工艺方案进行施工作业 处理后的再生产品是否按照施工方案转化利用 对现场分类处理的再生产品销售是否提供销售台账 8、分类处理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 现场破碎、筛分等是否使用备案设备,有无其他无备案设备进场施工 筛分破碎设备处理能力是否满足拆除量的处理要求 分类处理是否具备轻物质分离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就地现场分类处理的废弃物量是否按照进度计划完成 清运至固定场的废弃物量是否按照进度进化完成 1

再生产品应用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规范要求,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关键施工位置降尘设备(雾炮、喷淋等)是否安装到位并正常运转 分类拆除后的建筑废弃物和分类处理后的再生产品,堆放时间超过7天时,是否用采用覆盖措施 扬尘监测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并提供扬尘监测记录 扬尘监测记录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是否已制定噪声控制措施 9、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噪声控制措施及降噪设施设备是否合理 是否配备噪声监测设备 施工现场出入口是否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并日常运行使用 清运车辆是否车厢封闭、车体干净整洁 施工现场是否存在生活垃圾随意摆放现象 现场是否存在焚烧生活垃圾的现象 食堂是否办理卫生许可证或炊事人员健康证 现场是否使用备案设备,有无其他无备案设备进场施工 10、机械、设备、材料、防护等用品台账 检查内容 备案设备是否具备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积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施工资料 1、施工场地围挡、标志标牌、安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条款 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是否设置封闭围挡,围挡高度是否满足2.5m 一般路段的工地是否设置封闭围挡,围挡高度是否满足1.8m 围挡是否达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要求 施工现场封闭施工其他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施工现场进出口是否设置大门、大门是否设置门卫室及安保人员 是否按照门卫值守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管理,是否具有日常管理记录(施工现场出入登记、日常巡查记录等) 大门口处是否设置的公示牌,内容是否齐全 是否设置安全标语 是否绘制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图 是否已制定随施工进行,现场设施变化调整安全标志变更计划 是否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是否进行硬化处理 施工现场道路是否通畅、路面是否平整 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排水设施,是否存在排水不通畅、积水现象 拆除施工作业区域(随工程计划推进,场地布置的及时变动)是否按照施工方案场地布局设置 2、施工场地布局、硬化等是否符合要求 物资存放区域是否按照施工方案场地布局设置 物资存放区域是否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措施 易燃易爆物品(汽柴油等)是否储藏在专用仓库 生活保障区域是否按照施工方案场地布局设置 拆除施工作业区、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区、分类存放区与办公生活区是否按照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综合利检查内容 1、施工现场堆料场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条款 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区域是否按照施工方案场地布局设置,且符合堆放要求 建筑废弃物分类存放区域是否按照施工方案场地布局设置,且符合堆放要求 3

用资料 建筑废弃物分类存放区域,码放是否整齐、分类存放界限是否清晰,名称规格等信息是否标注明确 4

5

附件4

龙岗区建筑物拆除及综合利用项目完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综合利用单位 总承包单位 运输单位 开工日期 建筑物拆除 总面积(m2) 例: 1.项目已于 年 月 日按要求完成全部建筑物拆除; 验收 内 容 2.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且已清理完毕; 3.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否按规定已缴纳完毕; 4.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如存在事故是否已经调查处理完毕; 5.临时设施、施工机械、作业人员是否已按规定撤离或拆除完毕; 6.是否具有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竣工资料是否自检完整。 验 收 意 见 验 例: 该备案项目已完工,符合合同约定要求,验收合格。 日期: 综合利用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运输单位(盖章) 完工验收日期 建筑废弃物综合 利用量(吨) 施工单位 备案编号 深圳市龙岗区 街道 社区 路 0

收 单 位 项目负责人: 日期: 监理单位(盖章) 项目总监: 日期: 项目经理: 日期: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日期: 项目负责人: 日期: 街道(盖章) 见证人: 日期:

1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2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30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CJ 33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房屋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技术规范》SZDB/Z 248-2017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 《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D D4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 TF50 《非烧结垃圾尾矿砖》 JC/T 422 《蒸压灰砂砖》GB 11945 《蒸压灰砂空心砖》JC/T 637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9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 11968 《装饰混凝土砌块》JC/T 641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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