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符合规定 ) 。
3.3.3.2
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应查明发生事 故的时间、
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 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查明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 断路器、故障
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录音装置和计算机 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查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 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
调查设备资料 (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 ) 情况以及规 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 的问题。
3.3.3.3 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内容及执行 中暴露的问
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 面存在的问题。
3.3.3.4 3.3.4 3.3.4.1
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 协议。 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 生、扩大的
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 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3.4.2
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人员是否存在 违章、过失、
失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 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3.4.3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 ,通过对 直接原因 和间接原 因的分
析,确定事故的 直接责任者 和领导责任者 ;根据其在事故 发生过程中的 作用 ,确定事故发生的 主要责任者 、次要责任者 、 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3.3.4.4
凡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 为领导责任:
a.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 规程制度不健全; c. 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d.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 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f.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 违章指挥。 3.3.5 提出防范措施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 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3.6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3.3.6.1
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 对事故责任
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 限进行处理。
3.3.6.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a.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
b.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 真相的; c.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的。 3.3.6.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 在事故调
查中主动反映真相,使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 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3.4 3.4.1
事故调查报告书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 书由调查组
负责提出。
3.4.2
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 告和处理意
见后,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 定》,按照两者相比从严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人事管理权 限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3.4.3
由集团公司系统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组写出事故 调查报告书
后,应报送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 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4.4
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收到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 书后,应立
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管理公司。
3.4.5
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 归档。资料
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a.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
b.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 录像带等; c.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d. 物证、人证材料; e.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f.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g.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h.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i.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j.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k. 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 位等。 4 统计报告
4.1 4.1.1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书 (见附表 2)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以 文件形式
在事故发生后的 30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下, 经集团公司 同意可延至 45 天。
4.1.2
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时限从其规 定,事故单位
在接到地方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 7 日内逐 级上报集团公司。
4.2
事故报表
4.2.1 各发电企业应及时登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管理信息系
统”,在“安全监察”模块中安全事故统计菜单,按 照要求录入事故相关内容。
4.2.2 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每月 5 日前向集
团公司报送电力生产事故月报表(附表
3)。
4.2.3 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于次 年1月 10
日前向集团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电力生产事故年报表 (附 表 3 )。
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项目 : 安全考核项目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 产工作规
定》执行。
5.2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
100天为一
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一 般及以上事故,均中断安全记录。
6 附则 6.1 6.2
本规程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电力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判定项 事故等级 人身事故 设备事故 (一) 造成电网减供负荷 电力安全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 亡,或造成1亿元以上 直接经者100人以 上重伤(包括济损失的 事故 急性 工业中毒,下同) 1、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 30%以上 2、 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 30%以上 40%以上 3、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 特别重大事故 4、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 50%以上 5、 电网负何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何 (二) 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 60%以上 1、 直辖市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2、 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 造成10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造成5000万元以 上1(一) 造成电网减供负荷 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亿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1、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 10%以上30%以下 50人以上100人以 下重的事 故 2、 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 13%以上30%以下 伤 3、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 16%以上40%以 下 4、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 5、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 20%以上50%以下 重大事故 50%以上 6、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何 以上60%以下) 7、 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 (二) 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 40%以上(电网负何2000兆瓦以上的,减 供负荷40`%以上 1、 直辖市30%以上6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2、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 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50% 以上70%以下) 3、 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 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