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
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012 修订版)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依据《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9 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监安全〔 2012〕 11 号),结合发电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做到事故原因不 清楚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 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 以 下简称“四不放过” ) 。
1.3
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 应与设备可
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 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 的解释。任
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 查的行为有权 越级反映 。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各上市公
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
本规程只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 定义、调查
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 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 2.1
事故定义
2.1.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 .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 伤亡(含生产
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 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 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 因病导致伤亡 ,经 县级以上医院 诊断和劳 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 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 的,不按员 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 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 负有同等及
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 有关工作过
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 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 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 任:
a. 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 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 行全面的安
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c.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 底,未要求承
包方制定安全措施, 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包 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
d.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 生产职责和
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1.1.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 作业环境不
良、 企业管理不善、 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 火灾、生产建 (构) 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 作中的不安
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 2.1.2
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 人身伤亡。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 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 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2.1.3 2.1.3.1
设备事故
电力设备 (包括设施,下同 ) 损坏等原因,按照《生 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直接经 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 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 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1.3.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 到一定数额
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 通字〔 1996〕82 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 l998 年 11月 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GA185-l998)。
2.2 事故归属 2.2.1
集团公司 内部核算 、全资及控股 的生产性企业发生 的电力生
产事故, 代运行管理 的发电企业的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 代运行管理 有运行责任 的设备和电力安全事故 汇总为集团公司的 事故。
2.2.2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 ,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 确定;代管
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a. 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b. 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 ,定 为运行管理
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 有单位的事故。
2.2.3
发电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业以 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 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2.2.4
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 发生的人身、
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 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2.3 事故分级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和 内部统计事故。
2.3.1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 故依据国家
规定划分(详见附表 1)。
2.3.2
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 成较大社会
影响的 ,以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 监安全〔 2012〕11 号)所涉及相关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集团公 司内部统计事故:
2.3.2.1
外停电。
装机总容量 1000 兆瓦以上的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 成全厂对
2.3.2.2 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 1200 兆瓦以 上,或者
装机容量 5000 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 2000 兆瓦 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 200 兆瓦以上。
2.3.2.3
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 因,造成水
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或者 水电厂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效能防冲设施破坏、 下游近坝堤岸垮塌。
2.3.2.4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
漏并造成环境污染。
2.3.2.5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 200 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 地人民政
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 2 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 故障停止运行, 并持续 12 小时 。
2.3.2.6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 超过 C 级检修时 间两周 不
能修复或修复后 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 ;或虽然在 C 级检 修标准工期内恢复运行,但自安全故障发生日起
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超过 C 级检修两周时间。
3 个月 内该机组
2.3.2.7
发电机组计划检修,超过计划检修工期或者集团 公司批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