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 权 出 质 合 同
出 质 人: (以下称甲方) 证 件 号: 住 所: 电 话:
质 权 人: (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为确保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的 (合同)的履行, 甲方以 在 (公司)的100%个人股权(即占该公司全部股权的50%)作质押,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股权质押登记事项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股权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 (公司)的100%个人股权(即占该公司全部股权的50%)及其派生权益。甲方所出质的股权数额 ,质押期限 ,被担保债权数额 。 (2)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的保证。
第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 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三条:甲方须经过股权所在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个人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个人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本息及相关费用。
(1)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或甲乙双方签订 合同的规定。
(2) (3)
甲方质押个人股权所属公司停止经营、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甲方卷入足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与处分。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股权所在公司董事会或过半数股东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责任概由甲方负责,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并且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手续
第二部分 股权出质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
人的证明。(将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贴于表上,写上委托代理人的电话号码,便于工商局办事员联系)
(三)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出质人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质权人为
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四)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盖公司公章。(需提供最近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 股权质押合同,按工商局要求包括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借款金额、质押期限。 (六) 股东会决议,(决议中写明出资形式,借款金额,股东签字,捺手印)
(七) 股东花名册,(身份证号、出资形式、股份金额、所占比例)
(相关股权出质表格样本见附表)
文档样本填写容易出错的相关提示:
1、登记事项:
出质股权数额与被担保债权数额由客户填写,一般是股东所持股份数额。被担保债权数额应当属于申请人的申报事项。申请人要向工商机关申报被担保债权数额即可,工商机关也只要掌握基本情况即可。(后附关于被担保债权数额的法理解读) 2、申报事项:
出质类型为自然人(包括独立法人);质权人类型,担保公司属非金融企业; 3、签字盖章:
出质人签字(某些工商局要求捺手印) 质权人(担保公司)需要盖公章
(注: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多人时,应复印申请表,按股东人数每人一份填写并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