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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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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五条 本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垃圾特性,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方式和处置利用予以调整。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

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

市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核准和审批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布局和用地审批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查审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教育、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常识的宣传、动员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常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兴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常识的公益宣传。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共同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等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产量预测和处理流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总体布局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二条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推动企业清洁生产。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优先使用可循环易回收的产品和生物基可降解制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办公用品,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十六条 餐饮、娱乐、宾馆、商场等服务性行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鼓励、引导消费者使用可重复利用的物品,低碳生活,合理消费。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

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减少电商邮件快件二次包装。

鼓励餐饮经营者选择环保纸袋或者易于降解的包装材料,逐步减少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和一次性餐具。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商务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鼓励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配置生活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商务外事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废旧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可回收物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场所。

第二十一条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园林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场所,由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单位自行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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