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对进入生产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认真学习并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办理三级教育卡,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4.2.5负责协调解决承包方提出的安全协助。 4.3 承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4.3.1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公司的有关要求,承包方在承包工程开工前按合同总价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向发包方一次付清。
4.3.2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30人以上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具备能力资质;承包方人员必须服从发包方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指导。
4.3.3承包方每天必须进行“班前会”、“班后会”结合工作任务,开展“三讲一落实”,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相应的安全措施,交待注意事项;总结讲评当天工作和安全情况;开工前,工作组成员必须列队整齐进行开工前五分钟教育,没有完善的安全措施,严禁开工。
4.3.4工作中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具须经过检验合格,并符合检验周期。 4.3.5发生不安全事件,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发包方当值值长、安全监察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一切措施抢救伤员和处理事故。 4.3.6承包方严禁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型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严禁使用超过45周岁以上人员从事力工工作。
4.3.7根据国务院《单位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中国大唐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之规定,对不属发包方责任的工伤事故,承包方应立即报告其单位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并认真进行
事故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并统计上报,做好善后处理,支付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4.3.8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大唐邓州生物质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卡“安全管理制度》。经发包方三级安全培训合格后由发包方给承包方每人发一张“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卡”,并每人收取1万元保证金,施工期间无违章,工程结束、人员离厂,全额退回外包队伍。
4.3.9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大唐邓州生物质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帽使用管理规定》。承包方的安全帽按照发包方要求统一编号并建立台账。 4.4对承包方的安全考核:
4.4.1发包方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方中的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考核,重点提示: (1)发生习惯性违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方责任发生不安全事件的;
(3)凡因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不符合本单位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4)凡因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无票作业、未按工作票的措施执行或私自扩大工作范围;
(5)凡因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特种作业工作证; (6)凡因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正确佩带防护用品;
(7)凡因承包方施工过程中违反《大唐邓州生物质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高压线》行为;
(8)凡因承包方施工过程中违反《大唐邓州生物质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卡“》行为;
(9)凡因承包方施工人员有偷盗行为,将主要责任人交保卫部门进行处理。
4.4.2对承包方责任造成以下后果的考核;
(1)发生主要附属设备停运、发生二类障碍的,扣除25%安全风险抵押金; (2)发生一类障碍的,扣除50%安全风险抵押金; (3)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安全风险抵押金;
(3)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发生机组非计划停运的,扣除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 (4)发生因承包方责任造成本单位或第三方设备损坏,扣除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
4.4.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当地有关消防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发包方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并对违章行为予以警告,并处扣分和罚款: (1)擅自动用消防水源的;
(2)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挪用、摆压、封堵、圈围、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 (5)拒绝、刁难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
(6)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故意阻碍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或者不服从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7)未经消防保卫部门同意,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4.4.4承包方人员违反发包方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定的,应按发包方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费用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安全风险抵押金扣完后,要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其余部分从承包合同款中扣除。 4.4.5承包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合同规定的有关安全条款的,经劝阻无效,发包方有权提出警告、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
4.4.6本规定中考核是安全考核,如发生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另外计算,在承包方承包合同款中扣除。
5.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和设计施工图质量要求。 6. 承包方职责及发包方职责 6.1承包方职责
6.1.1 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签发的开工令之前,投标书内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在指定日期前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有效运转; 6.1.2 资格预审和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项目组织机构管理人员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否则视为违约。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给发包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6.1.3 如因特殊原因相关人员不能履行职责而确需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一周通知发包方,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更换项目经理; 6.1.4 承包方不得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与技术领导人员;
6.1.5 质量员、施工员、造价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未经发包方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6.1.6 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在7日内撤换发包方认为不称职的项目部管理人员,且不免除承包方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6.1.7 承包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经理常驻现场工地承诺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6.1.8 项目经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现场有足够的劳动力,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并不受节假日、农忙的影响,否则视为项目经理失职。 6.1.9 如果上述各条款中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方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包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6.1.10承包方应自行到施工现场勘察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邻近建筑物、道路、储存空间、起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之情况。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方不得以忽视或误解工地为由提出费用索赔或工期延期行为。
6.1.11承包方应积极配合发包方办理相关证件,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相关证件不能及时取得,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6.2发包方的职责
6.2.1 促使现场具备开工条件。
6.2.2投标前告知承包方项目施工地理位置
6.2.3根据目前现场现状,积极协调现现场作业场地、作业环境的相关事宜。 6.2.4 开工前应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6.2.5积极协调做好项目施工前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工作
6.2.6 本工程发包方提供用水、用电,承包方按计量支付费用。不提供人员住宿办公场地,由承包方自行解决,发包方积极协调该事宜。
6.2.7场地与公共道路的连接通道的开通:承包方应自行踏勘施工现场,了解工程现状,发包方积极配合协调。
6.2.8 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发包方以不影响正常施工为原则进行办理。 6.3承包方关于工程施工的相关工作 6.3.1 承包方按时完成施工文件的提交,
6.3.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① 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供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和施工部署,施工准备,施工方案及主要施工方法,过路管道施工,雨季施工措施,降低成本、缩短工期、 提高质量的合理化建议及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主要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