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改善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改善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部负责指导地方编制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规划,审核地方申报材料,推动组织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
本办法的贫困地区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其他贫困县。其他贫困县由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对照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并根据财政困难程度,将办学条件低于上述两类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地区纳入补助资金支持范围,适当向民族县和边境县倾斜。省会城市所辖区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贫困地区,市(州、盟)所辖区原则上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贫困地区。
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的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普通高中学校校舍改扩建、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经费。
第七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具体分配因素包括: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数、人均可用财力、基本办学条件相关指标、工作努力程度等。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各省份资金申报材料获得。
第八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本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省级财政安排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第九条 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
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相关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十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底前提前下达各省份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90日内,正式核定全年预算并下达剩余部分。预算发文同时抄送财政部驻本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预算,并将预算发文抄送财政部驻本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提出明确的资金使用管理要求,指导地方突出重点,优先支持最贫困地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按照项目规划将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学校,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优先满足基本需要,支持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或新建的学校,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要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相关管理工作,督促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将补助资金落实到项目,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和预算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各地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地方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地方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普通高中学校改造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等情况。
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校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地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