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司法审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案件执行 【发文字号】温中法[2013]38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03.01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工作的规定(试
行)》的通知 (温中法〔2013〕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现将《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本规定内容与上级法院的意见不符的,以上级法院的意见为准。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工作的规定(试行) 1 / 5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促进行政决定的有效执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工作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法定救济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事由外,应当不予受理。
行政决定指定的履行期限超过法定救济期限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行政机关因下列情形之一逾期申请的,应当认定为有正当事由:
(一)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需要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催告书的;
(二)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的强制执行申请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撤回申请或达成调解协议不同意撤回申请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的;
(三)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的强制执行申请因不属受案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知应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后,另行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的; (四)有正当事由的其他情形。 2 / 5
行政机关主张逾期申请有正当事由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应证据,是否属于上述
规定的正当事由情形由受案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第四条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申请执行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目前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执行的案件不属于受案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并由申请执行人取回申请材料;申请执行人坚持申请的,应当以不属受案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五条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行政机关催告情况、被执行人的意见;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司法文件等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 行政机关未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供材料的,立案庭应当要求行政机关补正。行政机关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补正的,通知退回申请或裁定不予受理。 3 / 5
第七条 立案庭对符合下列申请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立案受理:
(一)行政决定依法可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决定已经送达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被执行人对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申请行政复议; (四)被执行人是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人;
(五)申请执行人已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且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
(六)强制执行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七)属于受案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
(二)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决定有强制执行或代履行职权的; (三)强制执行内容不明确或不具体的; (四)具有强制执行内容但客观上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不符合上述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 立案庭决定立案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应当向行政机关送达受理通知书,并在立案受理当日移送行政审判庭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通知退回申请或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条 行政审判庭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组成合议庭对行政决定进行书面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但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4 / 5
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
讼简易程序等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同意温州市辖区各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试点工作的批复》相关规定,由审判人员独任审查。
对符合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规定情形,以及案件情况复杂、社会影响重大、当事人抵触情绪激烈的案件,人民法院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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