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时代性·启发性·先进性
摘要:针对性、吸引力、实效性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生命
线。要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实际效果,必须针对当代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点,对该课积极进行改革和创新。改革和创新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1)教学理念的创新:凸显主体性;(2)教学内容的创新:把握时代性;(3)教学方法的创新:体现启发性;(4)教学媒体的创新:彰显先进性。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新;四个向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帮助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的重要课程[1],学好这门课对青年学子的成长成才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实事求是地说,由于种种原因,现在的大学生对“基础”课这类思想政治理论课远不如对专业课重视,学习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因此,如何在高校开好讲好这门课,增强其吸引力、感染力和实效性,真正发挥它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就成为该课程教学研究中的一个迫切问题。本文试从创新课堂教学的视角,对此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一、教学理念的创新:凸显主体性
解决“基础”课教学所面临的吸引力不大、实效性不高的问题,需要一种较为先进与科学的教育理念作为先导。现代教育理论认为,教学过程是师生交往、双边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所以应赋予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的师生双方以同样的主体地位,体现二者的交互主体性的关系(即“主-主”关系)。“基础”课属于“使人成为人”的课程,其教学过程必须以学生的“修身过程”为基础,即它是教师与学生的认知、情感、意志、需要和自我意识等全部精神要素共同运作的过程。在这个复杂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只有成为教学过程的主体,他们才能具有主动性、独立性、探索性、创造性和超越性,从而调动全部精神要素参与,实现教学目的[2]。离开了学生主体性的发挥,则教学无效。遗憾的是,这一点至今还没有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如此以来,在教学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偏差是,教师成为主体,而学生仅仅是客体,二者之间缺乏作为主体的人的平等关系,教育教学活动因此成为“我讲你听”的单向的灌输模式。这样的教学因其忽视了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的主体性,很少考虑学生的意志、兴趣、需要以及“自我教育”的潜能,师生之间缺乏互动、思想碰撞和情感交流,故难以引起学生的共鸣,必然受到学生的冷遇。
当代大学生思想活跃,自主意识、参与意识强。他们不愿借助他人的眼睛观察世界,不愿凭借权威的大脑思考问题。他们对任何一种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的接受与认同都要依据自己的既有经验和反思。因此,“基础”课教师必须适应当代大学生的接受习惯和心理特点,摘下“知识权威”的面具,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现代教育理念,在教学中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关照学生的精神诉求,营造宽松和谐的课堂氛围,创设平等对话的互动机制,通过民主讨论或其他有利于相互交流的方式,鼓励学生在价值认同过程中体现自主性,让学生自己掌握事实,明白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