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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排)水企业绩效管理、评估考核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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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排)水企业绩效管理、评估考核体系建设

2014年全国城镇供(排)水企业绩效管理、

评估考核体系建设学习报告

2014年4月26日至4月27日,2014年全国城镇供(排)水企业绩效管理、评估考核体系建设高级研修班在兰州海天大酒店召开,本次研修班以\城镇供(排)水企业绩效管理、评估考核体系建设\为主题,以现实案例为基础,全面诊断中国的水务发展现状,提出可行性未来发展模式,并提出适合水务行业的绩效管理系统模式,供与会者深度了解并提供现场讲解。现将此次研修班主要内容及学习心得做以下报告:

会议主要内容

专题一 瞩望水务改革新时代 专题二 水务一体化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专题三 打造高绩效水务企业 演讲具体内容

专题一 瞩望水务改革新时代

演讲嘉宾:李智慧 北京国融大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博士 第一部分 :暮然回首改革路

水务行业的改革与我国改革开放同步,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缩影,但具有鲜明的行业特性。回顾我国水务改革的进程,迄今为止主要经历了两大历史时期,每一时期又包括多个阶段。

一、 水务改革的第一历史时期:摸索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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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984年:企业全面整顿与局部改革试点阶段; 11984年~1992年:以厂长经理负责制和经营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全面改革阶段;

1993年~1999年: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依据《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

这一时期的二十年间,水务与其他行业国有企业的改革同步进行,处于改革的“初级阶段”、摸索时期。

二、 水务改革的第二历史时期:激进式改革时期

这一历史时期的改革突出特点表现为:政策“明”、热情高、力度大。截止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的十余年间,水务改革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

第1阶段(1997年~2002年):以核心优良资产实施项目合作,为外商提供固定回报的合作模式阶段。

这类合作模式的特点是:1)外商以直接投资、整体收购或合资经营方式控制供水企业的核心优良资产,即水厂;2)外商控制的水厂为国有供水企业定向销售成品水,约定的售水量逐年递增,水价按照投资回报率以倒推法预先设定。

政府回购,是这类合作项目的普遍结局。

第2阶段(2003年~2007年):溢价出售国有供水企业产权,为外商提供变相固定回报的合作模式阶段。

这类合作模式的特点是:1)合作协议中不再明示投资回报率;2)以成本动态调整系数结合预期收益为主要内容的财务模型进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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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政府方予以承诺。政府方以承诺函或秘密协议的方式提供承诺。

这种合作模式下,外商无论是否控股,均实际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形成政府方“控股不控制”的局面。

第3阶段(2008年至今):以水务一体化为主导,多种方式并存、多元摸索的改革阶段。

2007年10月,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向国务院主要领导反映了供水行业市场化引起的问题。中央对供水行业原有的改革方式转为审慎态度。水务一体化改革在实践中获得了巨大成功。通过水务资产、业务、人力资源等涉水企业资源的一体化整合,以规模效应谋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由于是在政府控制之下实施的行业重组,重组后继续承担社会责任,各地政府积极效仿并推出创新模式,形成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各地供水企业因地制宜探索合身、使用的多元化改革途径,如:引进国资背景大型水务投资公司的合资经营方式,引进民营资本的合资经营方式,公司制改建方式,职工持股方式,以及国有、民营、职工等资本以不同比例共同持股、共同治理的混合所有制方式等,形成了百花齐放的改革局面。

作为新兴产业的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水污染环境治理等子行业,民间资本响应中央号召,自力更生,或积极与国家资本、国有资本共建、抓住我国城镇化加速的历史机遇,成为水务行业中资产规模扩张快、收益率高、上市业绩优良的有生力量。

第二部分:改革存在的若干重大为题

水务行业历经二十年的摸索和十多年的激进式改革,由于各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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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发展水平、企业自身条件、政府对水务的认识及执行力存在差异等,形成了多种形式并存、经验与问题交织的局面。

一、不重视理论研究,水务改革的认识论水平徘徊在较低层次,行业为此付出巨大代价

与西方社会同时关注理论与实践不同,我国在学术传统上一直存在重实践、轻理论的现象,在改革问题上,则表现为“摸着石头过河”。改革初起,在教条主义大行其道的特殊时代背景下,提倡“先干起来再说”,是改革家为冲破思想桎梏而行的权宜之计;当改革进入深水区和专业领域,如果还不重视理论研究,认识肤浅必然导致行动盲目,从而产生严重的改革遗留问题,改变乃至违背了改革的初衷。迄今,仍有大量认识问题困扰着水务行业。

二、 行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偏低

水的立法工作突出存在两大不足,影响了全行业的持续改革和健康发展。一是存在重大立法缺失。供水行业的第一大法——《饮用水安全法》,世界各大国均立有此法,而我国却长期缺失,甚至目前还没有纳入立法规划。水是“第一食品”,而全国饮用水正遭受空前严重的污染且势头不可遏制,水价超低且水价定价机制僵化,水成为目前我国唯一遭到大肆浪费的宝贵资源——种种怪像,均与这项关键的法律制度缺失有关。二是特许经营制度的法律地位低。水务等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之后,落实政府监管是头等大事。2004年5月1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正式施行,为城市政府依法监管水务提供了政策依据。新疆、山西等多地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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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机关还相应制订了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但是,面对原建设部制订的部门规章,有的地方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有利则用、不利则弃;有的城市政府在招商时甚至采纳由投资方提供的特许经营文本,监管虚置现象严重。随着水务、公交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整,这一现象更加突出。2014年4月22日,国家发改委在各界呼吁下启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向提升特许经营法律层次的方向挪动了一步。特许经营制度一旦上升为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政府在水务改革中的“控股权之争”将会大为减少。三、水价改革滞后,拖累了行业改革的总体步伐。实践中,水价调整机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忽视市场机制在水价形成中的核心作用,代之以“讲政治”,水价与成本之间脱离联系。历经三十年改革,水务企业的经营成本已全部实现了市场化,当前持续走高,而终端价格依据《价格法》实行政府定价,调整的频率、时效远远落后于实际的经济生活,导致水的成本与价格之间发生日益扩大的“倒挂”现象。二是水价的行政调整存在动议难、听证难、批准难的问题,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过大,运用时的随意性、主观性很大。四、政企不分,严重困扰了水行业的健康发展。国有企业在成立时,政府是原始股东、天然投资人;在经营时,政府是公共管理人、市场监管者。当老板身份与公共管理人身份合一时,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企业既扮演支持者的角色,也往往扮演损害者的角色。人们形象地将这种关系描述为“离不开,靠不住”。国家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偏低;水务企业作为体制的一部分,处于体制的底端,体制的干预、上级领导的“安排”令企业应接不暇。①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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