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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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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设备管理活动,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

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

所从事的设备规划、设计、制造、销售、购置、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处置等 项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活动中可供

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社会物质资源。

第四条

调。

国务院设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有关设 备管理的规章与办法,对本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买施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本地方、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实行指导和管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全国性和行业、地 方性设备管理的社会团体,负责相关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备管理应当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保障生产经营与服务活动和预防为

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 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设备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性能

良好,应用节约能源与各种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技术成果,不断提高设备性能和利用程度, 使设备所有者和使用者获得良好的投资效益或使用效果。

第七条 国家支持设备管理与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鼓励设备管理与维修

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第二章设使用管理

第八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采用下述先进方法与手段规范设备管理:

(一) 计算机辅助管理;。

(二) 以寿命周期费用理论指导设备选型、改造与更新;

(三) 预防维修与事后维修相结合;

(四) 小握复性技术为主的设备修理方法;

(五) 以微电子技术为重点进行设备技术改造。

第九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高效、精干的设备管理与维修机

构和人员。国家倡导优先利用设备资源市场和专业化维修服务。

第十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完善设备管

理制度和技术规程与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完善凭证管理、数据管理、

定额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健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为单位 规划、决策和改进设备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技术管理,重视增加设备的技术含量,采

用先进的检测、修理、改造技术,适时进行设备更新,不断提高设备性能。

第十三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重视设备现场管理,做好清洁、润滑、保养、检查

和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重视设备经济管理,加强设备资产投资规划与分析

和核算工作,合理制定维修费用指标,保证设备资产的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重视各级设备管理与技术人员及操作、维修人员的

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素质,使其达到岗位要求。

第三章备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对设备资产购置或建造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寿命周期费用评价

和安全、节能、环保性能评价。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设备投资决策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界定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设

备应按照有关规定折旧,并保证企业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十八条

除依照法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 国家倡导大 型、成套设备的购 设

置或建造应实行招标和投标制度。

第十九条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项目外,国家倡导大型、成

套设备的制造、安装实行监理制度。

自制设备应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并将价值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自制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 理。

第二十条 国家倡导大型、成套设备和特种设备实行资产安全保险。

第二十一条 单位抵押其拥有的设备资产,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注册的资产评估单位进行设备价值评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倡导大型、成套设备的处置实行技术鉴定与价值评估,按质论价转让或淘汰报废。

章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设备制造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设备制造单位生产的设备和选用的配件均应 达到技术质量标准要求,并提供使用、维护、检修所需的技术资料,保证用户安全使用。

设备使用单位购置设备时,应掌握制造、销售单位的资质状况和检验设备的质量

第四

第二十四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保障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保障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单位必须对安全保障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 维

护、保养和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 设备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征, 制定和

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和检修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和设备超负荷运 行。

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必须由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

并经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 可使用。使用 特种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异常应停止使用,及 时修理。

第二十七条

防爆性能。

生产、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使用的设备,必须具备

第二十八条 对特殊设备产生的电磁波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应有防护措施,使

人体所受的辐射、放射强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易受强风和雷击损坏的室外作业设备,应有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设备操作者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特种设备的操作者和检修

工的岗位培训,应由国家规定的专业部门负责或委托相关行业设备管理社会团体组织实施, 并

设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设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设备管理活动,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所从事的设备规划、设计、制造、销售、购置、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处置等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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