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2016 年7月27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食药办〔2016〕235号印发,根据2016年8月2日《关于更正〈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中散装酒类食品范围和酒精度表示范围的通知》(成食药办〔2016〕238号)更正,根据2016年8月19日《关于修改〈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的通知》(成食药办〔2016〕263号)修订。
1 散装食品的定义
1.1 无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预包装(即无预先定量包装、无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包括散装酒类食品(酒精度低于0.5%vol的无醇饮料酒;酒精度大于0.5%vol的饮料酒,包括蒸馏酒、发酵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料;以下同)。
1.2 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要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 不包括特殊食品,不包括网络食品交易、餐饮服务(销售的自制泡酒除外)、现制现售的食品。
2 基本要求
2.1 鼓励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要求,设置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
2.2 当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标示内容有明确要求时,应按照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执行。
2.3 散装食品原有标签标识设置的强制标示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按照本要求进行规范。
2.4 标签标识及标示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 强制标示项目及标示内容要求
3.1 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强制标示项目为: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及散装酒类食品应标示的项目。
3.2 散装酒类食品应按照《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的要求,标示酒精度和“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
3.3 散装酒类食品中的散装白酒,应按照《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标示产品执行标准;标示产品执行标准的散装白酒,应同时标示该散装白酒的生产工艺类别。
3.4 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的自制泡酒,应按照《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盛装容器上标示酒类生产者名称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
3.5 标示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应同时标示贮存条件;可免除标示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4.3.1条规定的食品类别执行。
3.6散装食品标签标识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示的生产日期一致。
3.7 重新包装或分装的散装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
3.8 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应在标签标识上标示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3.9 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所引导的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标签标识格式和制作要求
4.1 标签标识的格式、标示项目及在标签标识中所处的栏目位置,如表1所示。
表1:散装食品标签标识 食品名称 成分/配料表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食用方法/警示语 酒精度 名 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备案号 生产者 地 址 联系电话 负责人 经营者 地 址 联系电话 食品药品监管局投诉举报电话:12331 执行标准 产 地 保质期 贮存条件 生产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