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宸宇精细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
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度补充条款
目的:强化企业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范围:公司各部、室等单位 职责:1.本次补充条款由安全环保部拟定并负责解释,经总经理会议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然。
2. 本次补充条款由安全环保部监督执行,其他各部、室、车间落实执行。
3.本次补充条款与以前规章制度有重叠或冲突着,以本次补充条款为准。
专业术语:工伤: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只有在
公司宿舍,饭堂及工厂内从事与公司有关之生产工作或在维护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因不小心发生之意外事故;员工故意或者因私负伤,致残,死亡的,不作为工伤事故。)
第一部分:工伤管理制度
1.目的:便于工伤事故之划分、认定及调查、处理,有效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本公司员工的工伤认定调查与处理。
3.名词定义:
3.1工伤事故: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3.2事故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地的所属单位 3.3事故责任人:因过失造成工伤事故的人员 3.4事故责任单位:工伤事故责任人的所属单位 3.5查处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工伤事故之单位
4.参考资料:《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 》。
5.管理规定:
5.1工伤事故的范围
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的,应按工伤事故处理,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 故伤害的;
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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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患职业病的;
5.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1.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1.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5.2员工有下列情形或行为的,不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将不负任何责任,同时还将追究其相关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罚款,直至开除或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2.1非工作时间仍滞留厂区受到伤害的;
5.2.2在工作时间内,但是未在工作地点,串岗、脱岗受到伤害的; 5.2.3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地点,但却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的; 5.2.4故意伤害自己的; 5.2.5打架斗殴的;
5.2.6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如偷盗、破坏等); 5.2.7其它不构成工伤条件的。 5.3事故调查处理
5.3.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抢救,并视受伤情况立即送相关医院就医,同时(事发1小时内)报告相关部门,人力资源部收集相关材料于48小时内报当地社保局、劳动局等相关部门。由事故单位填报《事故调查登记表》、事情经过、证人证言,并于1个工作日内送交安全环保部。
5.3.2事故调查登记表须如实报告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及处理意见,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5.3.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工伤事故者,将对其部门主管及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分,查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报处分或提出补充意见。 5.3.3.1违章作业; 5.3.3.2违章指挥作业;
5.3.3.3不小心操作或蓄意报复,造成他人或自己受伤; 5.3.3.4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及其它违反安全生产之行为。 5.3.4重大事故或重复发生之类似事故,由安全环保部会同相关人员作出整改及防范报告。
5.3.5事故调查时,有关部门人员必须予以无条件配合。 5.3.6事故调查登记表经公司核准后,查处单位转交人力资源部及相关单位,并由人力资源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工伤事故申报、认定及经济补偿手续。
5.3.7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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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对事故的相关人员视事故的严重程度作出相应处罚,由安全委员会对工伤事故案议处时一并确定。
5.3.8工伤事故人员复工时先由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复工安全教育考核通过,再经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并通过后,方可回岗作业,回岗后,一切待遇视同为新员工。 5.4工伤人员治疗期间待遇
5.4.1工伤治疗期间,指工伤人员自受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至痊愈恢复上班期间。停工留薪期根据正规医院书面材料明确定论实行,超出时限的,公司停发一切薪资。确需延长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5.4.2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之部分(包括工伤治疗、辅助器具安装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5.4.3工伤人员家属前来护理时,其交通费(仅限火车、公共汽车、) 凭有效票据由公司按实际情况报销往返费用,住宿由公司安排,或经公司同意凭有效票据限额报销:
县区级:每天15元 地级市:每天20元 省会市:每天25元
5.4.4住院治疗期间,医院设有饭堂时,原则上须在医院搭伙,费用超过单位所在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70%部分,由自己负责。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按单位所在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在规定的住院医疗期内有效;超出医疗期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延长及公司同意方可享受。经公司同意之工伤人员家属进行护理时,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5元发给。
5.4.5工伤人员出院治疗期间,需在公司餐厅就餐,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 5.4.6由本公司人员进行护理时,护理人员工资、奖金按正常上班计算,所需交通及住宿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发给,伙食补助参照工伤人员待遇发放。
5.4.7工伤治疗费用在100元以下(含100元),按工伤处理程序由公司全额进行支付;违规操作的,其费用由公司承担50%,员工本人承担30%,部门主管承担20%。(需提供门诊费用收据或发票) 5.4.8工伤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按工伤申报程序进行申报;违规操作的,其生活补助费用由公司承担50%,员工本人承担30%,部门主管承担20%。 5.4.9造成伤亡的,按工伤申报程序进行申报,部门主管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取消年度各项奖励,停止现有所有职务,并进行通报批评。停职停薪返到人力资源部留厂查看,经安委会和总经办同意继续留用的,一切待遇同新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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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工伤死亡事故处理 5.5.1处理程序:
5.5.1.1工伤人员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由公司有关部门成立善后处理小组。并通知直系亲属携带相关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前往事故发生地处理善后工作。直系亲属指死者配偶、父母、子女。如上述亲属没法亲临而委托其它亲属的,只能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并须出具符合法定的委托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 5.5.1.2公司提交“死亡事故报告”,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安全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5.5.1.3由公司申请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工伤死亡认定、联系办理工伤补偿。 5.5.1.4由工伤死亡人员之单位主管向工伤死亡人员家属通报事故情况,告知公司有关规定,提交家属证明文件给社保中心。
5.5.2工伤死亡人员家属前往事发地处理善后事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依下列标准由公司支付:
5.5.2.1由居住地到事发地的往返交通费,支付标准为火车硬卧金额,其它短程车船费用按实报支,均必须凭票报销。
5.5.2.2从居住地出发之日起至善后事宜处理完毕之日的伙食补助费由公司按每人每天15元计付。
5.5.2.3死者家属前往事发地处理善后工作期间的住宿,原则上由公司统一安排,如未能统一安排可按每人每天20元计付。误工费依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支付。
5.5.2.4上述各项费用的支付对象仅限5.5.1.1条款所列人员。 5.6工伤治疗及工伤死亡其它费用处理
5.6.1工伤人员须进行治疗时,由事故责任单位主管向公司申请借支医疗费用(含挂号费、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并负责办理工伤人员的治疗事宜,医疗费用单据交人力资源部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赔付手续。
5.6.2工伤治疗终结、社会保险机构确认并支付给公司之治疗费用到账后,由财务部门通知事故责任单位向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冲帐)。
5.6.3医疗终结并经银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者,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5.6.4员工因工死亡待遇,其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工亡补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计算赔付金额,在死者家属确认赔付金额,签订协议后,公司可先行垫付给死者的直系亲属。
5.6.5上述5.6.3~5.6.4条之给付,如公司先行予以垫付时,则社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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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归公司入帐,公司与伤残者或死者家属必须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相关权益转授条款。
5.6.6上述未能详列之保险待遇及给付按社会保险机构的规定办理。 6.工伤事故处理流程见附表1。
7.本补充制度未尽事宜,依有关规定办法或经总经理会议审议。
第二部分:禁烟通令
一、严禁在厂区内吸烟,严禁私自携带香烟、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等各种易产生危害的物品入厂。
二、针对范围:宸宇公司厂区内的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人。
三、处理方式:1、发现私自携带香烟、火种等进入生产区域者,处以100元罚款,直接领导同等处罚(即罚直接领导100元)并通报批评。 2、直接发现吸烟者(第一次),当场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同时当班工作人员和现场其它人员未制止的处以1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发现吸烟者(第二次)对该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除名。第一次发现该岗位直接吸烟者,向上一级领导处以与当事人相同数额的罚款;第二次发现该岗位直接吸烟者,向上两级领导分别处以与当事人相同数额的罚款;第三次发现该岗位直接吸烟者,向上三级领导分别处以与当事人相同数额的罚款;第四次发现该岗位直接吸烟者,对该岗位直接负责人予以停职返人力资源部。
3、涉及到跨部门违规者,两个部门同等分别处罚。
4、外来人员吸烟者,对接待人员进行处罚(处罚措施等同于第2条)。 5、本通令可与以前各种规章制度、文件、通知、禁令等叠加处罚。
6、屡教不改、推诿搪塞、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7、本通令由安全环保部主导,由安全环保部、行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共同实施,其它各单位参与执行。
8、任何张贴本通令的岗位,不得撕毁、涂污、覆盖本通令,违者对发现时的该班所有人员处200元以上罚款(含向上二级领导)。
9、本通令由安全环保部起草并负责解释与实施,经总经理会议审批后生效实施,修改亦然。
第三部分: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范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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