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律文方案习题及
答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电大法律文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1个正确答案,请将其序号字母填入题目空格内)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的决定中不包括(C )的决定。
B.不批准逮捕 C.撤销案件
D.不批准逮捕并要求补充侦查
A.经我局侦查预审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有下列犯罪 C.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有下列犯罪 B.人民检察院
C.刑事案件被害人
D.犯罪嫌疑
2.起诉意见书的首部与正文之间的成文化用语是(C )。 事实B.经我局侦查预审,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有下列犯罪事实 事实 D.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的犯罪事实如下
3.撤销案件通知书的送达对象是( B)。 人
4.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 C)时制作的文书。
5.批准逮捕决定书属于( C)文书。
A.批准逮捕决定书
A.文字叙述式
A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B公安机关移送 B.表格式
C.填空式
D.笔录式
审查起诉的案件 C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D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移交起诉
6.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追加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
B.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C.逮捕决定书
D.院名、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
A.被告人
B.犯罪嫌疑人
C.被不起诉人
D.不起
D.决定逮捕通知书
7.起诉书编号的内容依序是(C )。 C.院名、部门、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 诉人
9.人民检察院针对未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诉书应当送达(B )。
A.同级人民法院 B.上一级人民法院 C.下一
级人民法院 D.同级和上一级人民法院
10.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提出是为了纠正( D)中的错误。 A.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B.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C.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D.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11.人民检察院针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书应当由( D)提出。 C.省一级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A.京西刑初字(2002)第35号
A.公诉机关、
A.同级人民检察院
B.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A.年度、院名、文书性质、顺序号B.年度、院名、部门、文书性质、顺序号 A.公安机关
A.批准逮捕
( C)。
8.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应该是( C)。
1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2年第35号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编号应为(C )。
B.西刑初字(2002)第35号C.(2002)京西刑初字第35号 D.(2002)西刑初字第35号
1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除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以及编号之外,应依次写明的项目是( C)。 人、辩护人、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
1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交待上诉权事项的规范写法是(D )。
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天起10日
B.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
C.如不服本判决,
内,向本院或者向хх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х份
被告人、辩护人B.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案件审判经过 C.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D.被告
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向хх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х份
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向хх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х份 D.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хх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х份
15.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作出部分改判结果时,其判决主文应当依次写明( C )。
A.撤销的内容、改判的内容、
维持的内容 B.撤销的内容、维持的内容、改判的内容 C.维持的内容、撤销的内容、改判的内容 D.维持的内容、改判的内容、撤销的内容
二、判断题
1.监视居住委托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对其活动进行监视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 错 )
2.通缉令是公安机关专用的文书,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发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均无权发布通缉令。( 对 )
3.对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的同时,还需制作撤销案件通知书。( 对 )
4.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只使用逮捕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对 ) 5、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错 )
6.制作不决定书,对不予起诉的当事人的应当使用“犯罪嫌疑人”这一规范称谓。( 错 ) 法律文书写作
请你根据以上材料写一份一审辩护词。 案由:
项××、朱××盗窃、抢劫案
被告人:项××,男,19岁,汉族,××省××县人,农民。2006年9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朱××,男,23岁,汉族,××省××县人,无业。2006年9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案情:
2006年8月1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项××、朱××伙同黄某、胡某、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窜到本市×街×巷21号五楼,意图入屋盗窃,由被告人朱××在楼下望风,其余四犯携工具撬锁入屋,惊醒在房内睡觉的被害人刘某,张某即在厨房拿菜刀指吓被害人,并找来绳子捆绑被害人手脚,后四犯在屋内搜得价值30000多元的财物。后被告人项××共分得赃款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朱××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港币200元。据此,××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项××、朱××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抢劫罪,被告人项××、朱××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本案的证据:
(1)被害人陈述;(2)书证;(3)鉴定结论[××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赃)(2003)256号证明书,证实案发时,黄金的价格];(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朱××、项××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注:
[1]辩护时间统一为2007年3月15日
[2]辩护人统一署名为×××; [3]除文中出现的名称外,一律不得出现具体人名,否则试卷作零分处理。 问题:如果你是被告人朱××的辩护人,请你根据以上材料写一份一审辩护词。 附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1.司法文书 、民用法律文书 2. 清代 3. 致送式文书 4. 目的、中心思想 5. 首部、主体(正文)、尾部 6. 程式性 7. 结构的固定化 8. 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组织 9. 事实材料、文字材料 10. 立案、公安机关 11. 刑事诉讼活动、侦查工作 12.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
法律文书写作 (一)评分标准:
1.格式(20分) (1)首部(5分) (2)正文(15分) ①事实(5分) ②理由(8分) ③建议(2分) (3)尾部(5分) 2.辩护理由及法律依据(15分)
3.文字表达(10分) 根据文书整体表达能力适当给分。照抄案情的给分不能超过5分 (二)附:
朱××盗窃、抢劫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朱××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进行辩护。开庭以前,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认真听取了庭审调查,使我们对本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在,我们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
(关键要就朱××是否构成抢劫罪作出辩护)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盗窃罪,但不构成抢劫罪。因此,希望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依法作出正 确适当的判决。
辩护人
××× 2007年3月15日
一、名词解释
1.笔录,在法律活动中,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
2.辩护,是被告人的一种诉讼权利,除本人可以辩护外,也可以委托律师或法律所允许的他人为自己辩护。
3.辩护词,是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 4.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就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时所制作的文书。
5.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6.呈请拘留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办单位拟写出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报告类文书。
7.答辩状,是指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或民事、行政、刑事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自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8.代理词,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为维护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发表的指控、答辩的系统发言。
9.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经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决定。
10.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为解决有关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11.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12.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1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14.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15.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是监狱在刑法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根据罪犯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16.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关,下同)、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17.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针对某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后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
18.反诉状,是指民事案件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被告人,针对原告或自诉人指控的同一纠纷事实或行为事实,提出相反指控内容的法律文书。
19.公示催告申请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的情况下,为使票据上标示的权利与实际权利相分离,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得以依法重新确认,申请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限期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逾期不申报时,判决利害关系人丧失该项权利的法律文书。
20.公诉意见书,是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书面意见。 21.公证申请书,即当事人请求公证机关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申请文书。 22.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时所制作的各种具有国家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23.合同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村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营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书。
24.继承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根据我国继承法产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监狱法律文书,是指我国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25.监狱起诉意见书,是指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26.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 27.律师见证书,是指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人的要求,指派律师,依法对其亲眼所见或亲自审查的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并出具的一种文书。
28.律师实务文书,是指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总称。
29.民事(行政)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30.民事、行政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31.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32.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33.民事授权委托书,是指民事诉讼活动当事单方面出具的,明确代理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代理权限的法律文书。
34.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指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再审的法律文书。 35.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36.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37.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38.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指法律文书中确认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应当承担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
39.亲属关系公证书,是指申请人向公证机关请求确认其与关系人之间确实存在某种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书。其目的是确认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发生的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合法性。
40.上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
41.收养协议书,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为确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42.书面遗嘱,是公民生前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这种法律行为,以文字形式加以确认的文书。
43.提请假释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对服刑改造期间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建议法院审核裁定假释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44.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而制作的一种文书。
45.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46.通缉令,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47.宣告失踪申请书,是指符合宣告失踪法定条件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从法律上确认并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设定财产管理人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