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报销发票的通知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完善财务报销手续,增强公司员工发票管理意识,减少在发票管理上的涉税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特制定本通知。
第一条 发票管理
1.工程结算、项目周转金、物资采购、日常费用及借款等支付款项,能够取得发票的业务,必须取得发票。发票均应由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票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2.从外单位取得发票,必须核对如下基本内容:
(1) 发票上付款单位全称必须填写公司全称。不得空白或简写 。以实名制开具的发票(如火车票等)除外
(2) 发票上须写明开具发票的日期。
(3) 发票上须写明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 (4)必须加盖收款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3.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发生的商品、材料采购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运输等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经济业务,金额超过500元的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财务部原则上不予付款。
4.若一张发票开具多项物品合计金额,未在发票上列明各项物品名称的,必须附有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详细物品清单。
5.发票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票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增值税专用
发票填写有误的或发票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更正。
6.允许报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必须是由具有收费资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费项目为列入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各种结算凭证和往来结算收据一律不得报销。
7.过期,缺损的发票不得报账。 8.白条,收据不得报账。
9.工程结算无发票,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10.农副产品,可据实列出明细项及金额,用收据报销。 11.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
第二条 报销要求
1.付款和报销凭证上审批手续齐全,并符合权限要求。 2.填制报销单,应使用碳素墨水钢笔或黑色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3.填制的报销单应字迹工整,不得污损、涂改、刮擦或挖补。 4. 在报销单上填写相对应报销的科目名称、大小写金额、日期、填报人等相关信息。
5. 填制报销单时应按费用类别填制,文件或合同等也要作为报销单的附件附在后面。
6. 填报报销审批单必须认真、负责。计算清楚发票总额,在报销额度内的,若发票总额比报销单金额少的,按发票实际金额报销, 发票金额比报销单金额多的,按报销单金额报销;超出额度的,以其额度金额核销。(不足额度的不予补报)
7.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的费用有审批权,且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负责,应在对其费用单进行审核后,签名确认。
8. 不按规定粘贴和填制报销单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三条本规定自总经理签署之日起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