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26190101溶解乙炔122-2024
溶解乙炔
发布日期:2024年XX月XX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溶解乙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26190101溶解乙炔122-2024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溶解乙炔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
GB 6819-2004 溶解乙炔(含第1号修改单)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一) 抽样方法
1.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
2.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样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样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二)抽样数量
从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批次的产品中抽取样品5瓶,5瓶均为检验样。 (三)注意事项
1.上述抽样数量为本评价规则全项目所需样本量。如监督抽查任务为部分项目,按任务文件规定执行。
2.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3.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自我公开声明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4.抽样应取充气后静止8h以上的气瓶,在采样前放出乙炔气充装量的质量分数的5%,在气温高于28℃的地区,采样前可适当增加乙炔气释放量,但最多不应超出乙炔气充装量的质量分数的15%。
5.现场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应经受检单位确认,并对所检不合格样品进行现场封样。 6.乙炔与空气或氧气的混合物有爆炸危险,不得用铁制工具敲打乙炔气瓶和附件,在短距离内移动乙炔气瓶时,可将气瓶稍倾斜,用手来移动,如要移动到另外场所,应使用橡皮轮胎的手推车来运输。
四、检验项目 序号 1 2 3 检验项目 乙炔的体积分数 净含量 标准条款 GB 6819-2004 3.1 GB 6819-2004 6.2 不合格类别 A A A 项目设定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复检用 备注 样品 / / / 磷化氢、硫化氢试验 GB 6819-2004 3.1 五、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
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判定
当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或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要求,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六、附加说明
(一)主编单位: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联系人:李菊英;联系电话:0571-87006920。
(二)评审人员(单位):
(三)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