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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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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4)

各区县科技局、南太湖新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加强科研诚信管理,提高我市科技项目管理相关信用主体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市科技局研究制订《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6月23日

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诚信管理,提高我市科技项目管理相关信用主体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信用主体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决策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包括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核心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第四条 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以下简称“科研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研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归集、公开、申诉、修复等工作机制,对相关信用主体进行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对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用承诺制度,相关信用主体在申报项目、参与评审前,应当签署信用承诺书,接受科研信用管理。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七条 科研信用信息包括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三类。

第八条 基础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入境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二)所涉及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名称和编号、实施期限、目标任务、经费额度等。

(三)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失信信息是经相关部门或单位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条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信用主体违反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约定或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包括:

(一)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考核评估材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或提出验收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工作;

(二)项目立项公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

(三)捏造事实,恶意举报;

(四)未按规定履行专家职责,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科技评审(咨询)活动的;无故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科技评审(咨询)工作开展的;自行其是,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科技评审(咨询)规则进行评判,或连续3次与评审结果存在严重偏离的;存在明显倾向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五)科技系统行政执法检查、科技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一般违规问题;

(六)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经规定程序认定的一般失信行为归集为一般失信信息。

第十一条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信用主体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承担资格或中介服务资格等;

(五)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八)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或职务便利,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为他人谋取利益;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九)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其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经规定程序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归集为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二条 守信激励信息是信用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履行职责和承诺义务、遵守规章制度、奉行科技届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以及通过科技活动获得的表彰或奖励等信息,包括:

(一)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授予的有关科技活动的表彰、奖励信息;

(二)社会力量设立的全国性科学技术奖信息;

(三)其他可以作为守信激励信息予以归集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科研信用评价采取判定与评分相结合的方式。科研信用等级设A、B、C、D、E五级。

(一)A级:信用状况优秀。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守信激励信息,且无任何失信信息的信用主体,其科研信用等级判定为A级;

(二)B级:信用状况良好。无任何失信信息的信用主体,其科研信用等级判定为B级。

(三)C级:信用状况中等。失信信息已修复的信用主体,或当年及上一年度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不良记录的信用主体,其科研信用等级判定为C级;

(四)D级:信用状况较差。具有本办法第十条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其科研信用等级判定为D级;

(五)E级:信用状况差。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其科研信用

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4)

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4)各区县科技局、南太湖新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为加强科研诚信管理,提高我市科技项目管理相关信用主体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市科技局研究制订《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湖州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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