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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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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的监测哨点作用,预防和控制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传播蔓延,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肠道门诊的规范化建设,认真履行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做好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肠道门诊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对肠道门诊的督导检查。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建立并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设立肠道门诊,做好肠道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第五条 肠道传染病的预检、分诊

(一)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肠道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肠道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在适当位置设置预检、分诊点(台),并有醒目标志。

(二)经预检为肠道传染病或者疑似肠道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到肠道门诊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六条 肠道门诊应严格执行腹泻病例登记制度,建立门诊日志,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主要症状、病名(诊断)、发病日期、就诊日期、诊断时间、初诊或复诊、联系方式等基本项目。对外地病例,住址要进行双登记(登记现住址、单位名称及原住址),做到“每例必登”,字迹清楚,项目齐全。

第七条 实验室标本检测

(一)对就诊的每一例腹泻病患者进行粪便直接镜检。对临床症状可疑霍乱的患者、外地就诊者、有流行病学史者实行“逢疑必检”,尽量在抗菌素使用前采集粪便标本,做霍乱弧菌等快速诊断和细菌培养检查。

(二)肠道门诊实验室应有标本检测登记本,登记项目应包括姓名、采样日期、送检日期、送检科室和医师、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医生、检验日期、报告日期等。患者便检结果要及时进行登记,并将阳性结果及时向相关科室反馈。

第八条 疫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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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现霍乱等法定报告肠道传染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要按规定的时限和方式进行报告。

(二)发现某种肠道传染病就诊人数突然增多、或发现历史上未曾出现过或本地罕见的传染病,或数天内就诊多例同一病症不明原因的急性肠道疾病时,医务人员应立即报告医院相关部门,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九条 疫情处理

(一)对肠道传染病中疑似霍乱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实行就地隔离治疗,并做好污染环境的消毒;保留好病例初次检测的标本(培养基)等,以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检。

(二)对病例密切接触者应进行留观,留便化验,登记,必要时给予预防服药,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来医院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第十条 安全防护

(一)肠道门诊应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按照消毒技术规范及时开展消毒工作,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二)肠道门诊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

第十一条 数据统计报告

(一)肠道门诊应定期进行腹泻病患者就诊情况和便检结果的数据统计和汇总工作,定期向医院有关管理科室报告。

(二)承担相应管理职能的科室应做好肠道门诊的工作量汇总,并根据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按时上报有关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一)承担相应管理职能的科室人员应每天到急诊科、内科、儿科和中医科等科室进行巡视,及时纠正混诊等情况。

(二)定期组织肠道门诊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进行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学习和培训。

(三)承担相应管理职能的科室每月至少一次,检查指导肠道门诊工作,以规范肠道门诊管理。

第三章 肠道门诊设置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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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肠道门诊应做到“四固定,五分开”,即人员、医疗设备、门诊时间、诊室固定;候诊、检验、厕所、收费、取药分开。

第十四条 肠道门诊的开设按照开诊的规模和条件分为两个级别:第一级为专科,第二级为专室。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必须开设肠道门诊专科(可设立在感染性疾病科内);乡镇级医疗机构开设肠道病专室,有条件的乡镇级医疗机构可设肠道门诊专科。

第十五条 肠道门诊专科要求

(一)设在医院的边缘角落,远离水源,在建筑上单独设立,标志醒目,便于病人就诊,同时在肠道门诊内设立诊断室、化验室、观察室、治疗室、药房、专用厕所,布局要合理,病人就诊出入口、登记、检查、取药等过程不得交叉。

(二)设观察床至少4张,各房间应有防蝇设施,污物桶或痰盂,门口设有消毒脚垫;配有采血、采便用品,运送培养管,专用培养基,检验设备,诊断试剂;专用的医疗设备,抢救药品,液体及抗生素等药物;专用消毒药械;隔离衣、胶靴、手套等齐备(达到二级防护要求)。

(三)配备专(兼)职医生至少3人,其中主治医师以上至少2人;专(兼)职护士至少4人,其中主管护师以上的至少2人;专(兼)职检验人员至少2人,其中主管检验师以上的至少1人;消毒人员2人(可由护士兼职)。

第十六条 肠道门诊专室要求

(一)设在医院的边缘角落,远离水源,在建筑上相对独立,标志醒目,便于病人就诊,在肠道门诊内设立诊疗室、观察室、隔离病房、专用厕所。布局要合理,病人就诊出入尽量避免交叉。

(二)设观察床至少2张,各房间应有防蝇设施,污物桶或痰盂,门口设有消毒脚垫;有采血、采便用品,运送培养管(碱胨水等);有基本的检验设备(如显微镜等);专用的医疗设备,抢救药品、液体及抗生素;专用消毒药械;个人防护用品等。

(三)配备专(兼)职医生至少1名,专(兼)职护士至少1名。

第十七条 肠道门诊医务人员应参加由市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肠道传染病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制度应悬挂或摆放在肠道门诊显著位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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