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标准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资格和身份证明。
本县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务时,应当佩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式的,省交通厅核发的执法证。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在交通行政机关或者接受委托、授权的组织中从事交通行政管理活动,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领、换领、补领
第五条 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在交通行政机关或者接受委托、授权的组织中直接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且在编在岗
〔四〕参加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五〕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标准》资质条件 第六条 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证明; 〔三〕岗位证明; 〔四〕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交通行政执法证申〔换、补〕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第七条 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换领执法证: 〔一〕在同一行政区域交通部门内部调动,因执法类别等变化,需要换领的;
〔二〕在上下级交通部门调动变化,需要换领的; 〔三〕执法证污损、残缺不能识别,需要换领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换领的。
第八条 执法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要换领执法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动证明; 〔二〕原执法证件; 〔三〕《审批表》。
第九条 执法人员因执法证污损、残缺不能识别,换领执法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执法证件 〔二〕《审批表》
第十条 执法人员执法证灭失的,应当补领执法证。
2
执法人员发现执法证灭失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发现证件灭失或者应当发现灭失后十五日内在原执法证确定的执法区域的地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遗失声明;
执法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执法证不予补发。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补领执法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历证明; 〔二〕岗位证明;
〔三〕原执法证号、居民身份证; 〔四〕遗失声明证明材料; 〔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六〕《审批表》。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申领、换领、补领执法证的,应当由执法人员填制《审批表》,并相应附本方法规定的材料,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初审,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核发、换发或者补发执法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换发、或者补发执法证。
第十四条 申领、换领、补领执法证的,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五天书面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
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县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