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
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渝价[2000]38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0.06.26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重庆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0]386号 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交通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的精神,我们对我市交通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五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85号),现将重庆市交通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 / 2
一、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管理规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客车:190元/月吨; 2、货车:160元/月吨;
3、中型营运客车:320元/月吨;
4、小型出租汽车(含10人座以下的小型营运车):400元/月车; 5、三轮摩托车:12元/月车; 6、二轮摩托车:10元/月车; 7、拖拉机:80元/月吨。
二、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管理规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二十座(含二十座)以下的客车:65元/月座; 2、二十一座(含二十一座)以上的客车:52元/月座。
三、公路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管理规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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