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新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照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新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照

编者按: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13年前,1997年3月中共中央曾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廉政准则》是在《廉政准则(试行)》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今天,我们将新发布 的《廉政准则》与13年前的《廉政准则(试行)》进行对比,不难发现,修订后的《廉政准则》篇幅更长、条数更多,由30个“不准”增加到52个,同时也出现了诸如“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等一些新的提法。 贺国强同志强调,要认真学习、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切实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廉政准则(试行)》(1997)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廉政准则》(2010)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物; 宴请;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第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一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章 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廉 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洁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从 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政 行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为 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列行为: 规 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范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证券; 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 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 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列行为: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 (一)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 (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复,营私舞弊。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身边工作人员; 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训的费用; 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物; 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便利和优惠条件。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 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 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 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 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 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 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发挥民主党派、人第 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二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章 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实 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施 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与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监 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督 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 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第 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三 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章 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 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附 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则 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则。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新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照

新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照编者按: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13年前,1997年3月中共中央曾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廉政准则》是在《廉政准则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27o1i7e6zv3uh255c6he20sz532aec00caq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