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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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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

―― 2006-07-2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守则基于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基本价值,这包括了人类价值、尊严、独特性、利益和机会,同时也基于社会工作的本质,那就是致力促进并培养这些价值。

依据这些守则,社工人员应负起各种情境所要求的道德责任与判断,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特殊的道德原则,也要考虑到全部守则及其精神。引用本守则条文时不能断章取义,在现有情境中的道德行为,不能只凭社工人员一己的判断,而要靠所有专业人员无私的裁定。

以下所列的道德守则提供社工人员不同角色和关系暨专业功能上不同的责任,这些原则亦做为全国社工人员协会在道德伦理上的评判基础。社工人员要力行守则内的各项规则及接受守则的制裁,也应采取各种方法来阻止、预防和纠正违规行为。最后,当社工员受到不公正的行为,不当的指控时,应本正义感给予声援及支持。

一、社工员应有的行为与态度

(一)品格――社工人员在其能力上应具有高水准的个人操守

1(除非行为危害刊专业责任执行时,社工人员的个人行为如同其他人一样是私人的行为。 2(社工人员不应参与姑息、不诚实、欺骗、虚伪或假冒等情事。

3(社工人员对单纯的私人言行及专业及团体的代表应有明确的辨认。 (二)资格与专业发展――社工人员应努力维持适当的专业能力

1(社工人员应在具有合格许可或即将获得资格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约聘或负起责任。 2(社工人员对于专业资格、教育、相关经验等不可做错误的陈述。

3(社工人员不应该让自己个人的问题影响到专业判断和案主的利益。 4(社工人员应该寻求专业治疗和工作内容、工作量的调整,以保护案主的权益。

(三)服务――社工人员应将社会工作的专业性视为首要的服务目标。 1(社工人员应该对所承担的、被指派的、或所提供的服务品质与范围负起完全责任。 2(社工人员应阻止不人道或歧视任何团体或个人的事情。

(四)正直――社工人员的行为应符合职业道德和公正的最高原则。 1(社工人员对危害专业的行为应予以防止与警告。 2(社工人员不可利用专业关系来图获个人私利。

(五)学识与研究――社工人员从事研究时须依循学术上的要求。 1(社工人员从事研究时,需谨慎考虑到对人类所产生的影响。

2. 社工人员从事研究时,需确定参与者是志愿的,且得到他们的同意,对于拒绝参加者不应予任何剥削或惩罚,对参与者的个人隐私及人格尊严予以尊重。

3(社工人员从事研究时,需保护参与者使之免受身体或精神上之不安、伤害、危险及损害。 4(社工人员从事于服务或个案之评估时,只能与直接有关的专业人员在专业目的下进行讨论。

5(参与研究的资料应视为机密。

6(社工人员仅能将直接从事学术研究的结果归功于己,而将其他相关的成果归功于别的有关人员。

二、社工人员对案主的伦理道德责任

(六)案主利益至上――社工人员的首要任务便是对案主负责。

1(社工人员应以挚爱、热忱、果决的态度以及专业技巧及效率为案主服务。 2(社工人员不得利用专业关系图谋个人利益、或为私人情事有所索求于案主。

3(社工人员对案主不可因种族、肤色、性别、年龄、宗教、国籍、婚姻状况、政治信仰、精神或身体残障等个人因素而有差别待遇。

4(社工人员应避免涉入与案主利益产生冲突的关系。 5(社工人员绝不许与案主发生性方面的行为。

6(社工人员对案主应提供有关服务性质与范围正确和完整的资料。 7(社工人员应告诉案主该服务所可能遭受的风险、权利、机会与义务。 8. 为求案主获得最大利益,社工人员应咨询同僚和督导员的意见。

9(当服务不再需要或下能满足案主的需求或利益时,社工人员应终止与案主的专业关系与服务。

10(社工人员唯有在不寻常的情况下始得撤销服务,且需予以谨慎的考虑到各因素,同时减少可能的反效果。

11(社工人员准备终止或中断服务时,应先行告知案主,且需就案主的需要及喜好,寻求转介至其他机构,使服务得以继续。

(七)案主的权利和特别考虑

1(当案主被合法宣判为无行为能力时,社工人员应保卫其利益和权利。 2(当其他人合法被授权代表案主时,社工人员也应本着案主的权益与代表人交涉。 3(社工人员不应有任何有损案主公民权或其他合法权益行为。

(八)机密与隐私――社工人员应尊重案主的隐私,且对于专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资料应予保密。

1. 社工人员只有在不得已的专业理由下,才可以不经案主同意,与其他专业人员分享案主的秘密。

2. 社工人员应清楚的告诉案主关于机密性的限制,也就是所获得的资料可能如何被运用及其目的何在。

3. 社工人员应予以案主合理的方便以取得案主本身的社会服务记录。

4(当案主提供有关记录时,社工人员应保护其记录中涉及有关他人事务的机密性。 5. 社工人员在录音、记录或有第三者介入观察时,应取得案主的同意。 (九)费用----当制定费用时,社工人员应确定此一决定是公平、合理且相称于所提供的服务,同时也要考虑到案主的负担能力。

1(社工人员在转介时,不能收受任何财物。 三、社工人员对同僚的伦理道德责任

(十)尊重、公正和礼貌――社工人员应尊重、礼貌、公正和信心对待同僚。 1(社工人员应与同僚为促进专业的成长共同合作。

2(在专业关系的交往中,社工人员应彼此尊重对方的信任。 3. 社工人员应创造并维持同僚有效行使专业工作的条件。

4(社工人员对于同僚的资格、观点、见解及发现应予以尊重,在引用时须以正确的字汇与公正的态度,在评论时采用适当的途径。

5(在专业实务上,社工人员代替同僚或被替代时,所有作为应考虑到该同僚的利益、特性和名誉。

6(社工人员不应利用同僚与雇主间的争执获取职位或图谋本身的利益。 7(社工人员与同僚在处理个案的见解上有冲突时,应寻求调职或仲裁。 8(社工人员对于其他专业服务人员,应一如社工同僚般予以尊重及合作。 9. 社工人员当身为同僚的雇主、督导或顾问时,应基于同僚们彼此间专业关系的情况予以明确的分担责任。

10.当社工人员负有雇用、评监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时,应依据明确的指标,以公正、慎重和公平的态度来处理处理。

11.当社工人员评监雇员、部属或学生的工作成绩时,应让被评监者参与讨论。 12. 社工人员不能利用职位上的权力行使个人利益。

13. 当社工人员知道同事因个人问题、心理社会压力或精神健康的困难阻碍他提供服务时,应该与该位同事谈谈,并帮助他接受治疗。

(十一)与同僚案主的相处,,社工人员有责任与同僚案主发生关系时,应本着专业谨慎的态度。

1. 在没有与其他机构或同僚有适当联系前,不得擅自对其所属案主建立专业关系。 2. 当同僚在短期的缺席或因急事而由社工人员代为服务时,替代者对案主应一视同仁予以关切。

四、社工人员对于雇主与服务机构的道德责任 (十二)对机构的信约――社工人员应信守机构的守则

1(社工人员应致力于执行服务机构的政策与提升服务品质的过程,以及促进服务效率与功效。

2(社人员不得违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协会对于安置实习学生标准、设限的要求。 3(社工人员在服务机构中应防止并消除雇用政策与工作分配的歧视。

4. 社工人员惟有基于达成机构的目标,才可使用机构资源。 五、社工人员对专业社会工作的伦理道德

(十三)维持专业的信度――社工人员应遵守并进而提高专业价值、道德、智识与使命。 1. 社工人员保护并进而加强专业的尊严及信实、对专业的讨论和批评应热烈参与并负起责任。

2(社工人员对于其他专业人员的不道德行为,需采取适当的行动予以抑制。 3(社工人员应避免未经许可与不合标准的实务措施。

4(社工人员对于资格、能力、服务或成就不得做错误的宣介。

(十四)社区服务――社工人员应将社会工作的服务普及于一般大众。 1(社工人员应贡献时间与专业技术于促进专业社会工作的充实、扩充、以及有效运用于实际的措施中。

美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

美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2006-07-2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守则基于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基本价值,这包括了人类价值、尊严、独特性、利益和机会,同时也基于社会工作的本质,那就是致力促进并培养这些价值。依据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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