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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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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2019)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2日

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步伐,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按照城市规划有序搬迁和退出,进一步优化工业产业布局,提升企业竞争力,改善城区环境,优化城市功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是指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老旧工业企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改造提升,或者对原厂址、厂房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

第三条 旧厂区改造利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规划引领,市场运作,先易后难”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旧厂区改造利用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节水、节能、绿化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退二转三、建设总部经济和改造提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工信、发改、财政、人社、资源规划、税务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鼓励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政策,统筹安排旧厂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城区搬迁企业新建厂区用地指标,协调解决旧厂区改造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厂区改造办)主要负责制定下达年度旧厂区改造指导性计划,督促计划的落实,指导协调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业主管部门实施旧厂区改造工作,负责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性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工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本部门旧厂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内旧厂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工业主管部门应成立旧厂区改造工作机构,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旧厂区改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动本辖区、本部门的旧厂区改造工作。

第三章 改造利用方式

第九条 根据我市治污减霾和城市发展要求,城市建成区内的老旧工业企业,按照搬迁改造、退二转三、总部建设和改造提升四类进行改造利用。

搬迁改造。对处于城市建成区内、产品有市场、技术和装备较为先进的老旧工业企业,在尊重企业、自愿搬迁的原则下,结合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8)修编用地性质意见,引导企业搬迁到我市工业园区。对于城区内高能耗、重污染、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国民经济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老旧工业企业,实施政府主导性搬迁,即限期搬离城市建成区。对于城区内其它老旧工业企业,实行政府引导性搬迁。

退二转三。对处于城市建成区内、产品无市场、技术和装备落后的老旧工业企业,实施“腾笼换鸟”退出工业生产,按照城市规划发展商贸、住宅、文化创意、工业遗产、工业旅游等服务业。

总部建设。对符合规划导向,地处适合发展总部经济和生产性服务业区域的老旧工业企业,允许企业在原址建设,从事技术研发、工程设计、行政管理、财务结算、营销贸易、售后服务等总部经济业态。

改造提升。对处于城市建成区内,符合规划要求,技术工艺先进、符合产业导向、产品附加值高、生产过程污染较少、具有核心技术的老旧工业企业,引导企业进行厂容厂貌、生产过程、污染物治理的技术改造,通过改造改善厂容厂貌,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条 搬迁企业以及退二转三企业无力发展三产服务业的,原厂址土地原则上应交由政府统一收储。

第十一条 纳入优秀近现代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旧厂区,其改造利用方式应征得资源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同意。对于具有工业遗产价值的老旧厂房,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原则上不应改变原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以及外轮廓线;对于具有文化价值的危旧厂房,鼓励进行保护性修缮和利用;对于可明显展示城市工业发展轨迹的标志性工业设施要予以科学保护,合理利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在对全市旧厂区摸底调研的基础上,编制全市旧厂区改造利用规划方案,制定下达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工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分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旧厂区改造企业编制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旧厂区改造利用任务。

第十四条 计划搬迁改造的旧厂区企业应通过所在区县、开发区,向市旧厂区改造办提出搬迁计划申请。市旧厂区改造办审查企业申请后,根据企业产业情况和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定位,提出企业搬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议,企业据此开展搬迁前期准备工作,企业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后,由市旧厂区改造办下达正式搬迁计划,明确搬迁时限。

第十五条 搬迁改造企业应将企业搬迁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通过搬迁改造提高技术、工艺、装备水平,实现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六条 搬迁改造企业选址必须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规划以及工业布局的要求。搬迁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产业,选择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定位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同类企业搬迁选址要相对集中,形成产业集聚。

第十七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要严格按照产业定位引导搬迁企业入园进区发展,对不符合工业布局规划和园区产业定位的搬迁项目,不得擅自接收或开展招商工作,避免恶性竞争。

第十八条 有关开发区、工业园区应积极承接符合产业定位的城区搬迁企业,确定专人负责企业搬迁的承接工作,在基础设施、生产环境、建设等方面提供保障,加快立项、规划、土地等相关入园手续的办理。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对旧厂区改造利用项目,各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审批。

第二十条 旧厂区原厂址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的,按照市场化模式,由市、区具有土地开发职能的机构实施,补偿标准由土地开发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按照实际土地出让收入不高于35%的标准协商确定,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收储、政府奖励、搬迁补助、安置职工等。对按期或提前腾交土地的企业,给予不高于5%的奖励。对于旧厂区收储的土地用于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出让收入参照周边同类地块同期评估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优化城市功能和促进工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搬迁改造企业,原厂区土地交由土地储备机构收储的,在确定土地补偿时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收储协议签订后,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收储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资金,旧厂区企业按照规定期限腾交土地并结清补偿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长期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状态的旧厂区企业,土地储备机构予以收储,不再另行安排工业用地;对投资强度达不到工业项目控制指标要求的旧厂区企业,原则上不予安排新址用地,鼓励企业进入标准厂房;满足控制指标要求的,资源规划部门在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时应当优先保障搬迁项目用地指标。

第二十四条 对因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和要求,在承接搬迁企业的开发区、区县工业园区为其安排工

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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