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1-07-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管理,保护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活动,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活动。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拟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必须到气象主管机构申办资质,按规定程序取得相应的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
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五条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认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以
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八条 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 认定管理权限
第九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实行层级许可管理制度。
(一)省气象主管机构职责
1、负责本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2、负责受理本省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申请;组织对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申请甲级资质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3、组织成立由各行业有关专家组成的本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委托其进行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和资质延续考核等工作;
4、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国
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5、负责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6、负责将省内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和年检等情况的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7、做好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有关防雷工程资质认定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职责
1、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申请;负责组织对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乙、丙级资质单位申报材料报送省气象主管机构;
2、参与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对资质申请单位现场核查;
3、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进行资质年检;
4、做好省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有关防雷工程资质认定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职责
1、参与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2、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3、做好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有关防雷工程资质认定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资质申请条件按《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资质申请条件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