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组织
工作的函
为进一步推动科学仪器设备开发和应用,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做好相关工作,保证项目质量,依据《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项目组织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关于支持范围和立项要求 (一)支持范围
1、基于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主要支持已突破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通过应用研究和开发,形成能够在世界上有特色、有影响的科学仪器设备。
2、 基于已有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装置)创新成果的工程化开发。主要支持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或其他渠道已形成的,对相关科学研究、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具有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装置)的工程技术研究、产业化技术开发,以及应用研究。
3、重要通用科学仪器设备(含核心基础器件)的开发。主要支持市场上虽已有成熟产品,但能提升我国科学仪器设备产业技术等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通用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和应用;支持科学仪器设备共性、
核心关键部件的开发和应用。
4、其它重要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主要支持一些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等关键核心领域受制于人的科学仪器设备开发和应用,或其他重要科学仪器设备开发和应用。
围绕上述支持范围,重点关注高端电子显微镜、电子测量仪器、成像仪器、电化学仪器、X射线类仪器、色谱仪器等重大科学仪器设备。
(二)项目基本要求
1、国内外需求迫切,且相关理论、方法或技术已取得重要突破,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2、 拥有本领域的核心关键人才,且具有相关理论研究、设计、工程工艺、系统集成、应用研究以及产业化研究等相关方面结构合理的人员队伍;
3、项目设计的运行机制良好,目标明确具体,考核指标明确、可考核,实施方案可行。产学研用结合紧密,具有明确的成果应用单位和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推广应用措施和产业化示范措施明确可行。
4、优先支持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的项目,优先支持科学仪器设备企业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
二、关于项目组织部门(地区)及组织要求 (一)项目组织部门(地区)
专项实施采取试点先行、稳步推开的方式。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地区)有:教育部、工信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中科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总装备部、总后卫生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等14个中央部门(机构)作为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并将工作基础好、示范性强的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湖北(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安徽(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辽宁、江苏以及广东等7个地区纳入专项试点范围。
(二)项目组织要求
1、 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地区)要重视科学仪器设备开发和应用工作,结合国家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加强本部门、本地区科学仪器设备发展的顶层设计、系统集成和扶持培育。
2、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地区)要组织专门力量,在总结2011年度专项项目组织经验基础上,落实《办法》规定的项目立项组织、实施及监督各项管理措施,建立符合专项特点的组织管理工作体系,加强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