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文字号】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批准部门】8;817;81701; 【批准日期】2017.03.31
【发布部门】岳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4.25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由岳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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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岳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经济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岳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巡查、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修缮与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与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2 / 4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岳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区规划并督促落实;
(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历史建筑的认定和调整方案; (三)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规划、相关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修缮方案的编制和修改;
(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维修经费补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普查、征集、保护和传承经费补助; (四)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其他开支。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市民的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赞助或者捐赠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加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落实保护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并每两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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