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小孩放鞭炮扔到猪旁边,把猪惊吓后狂跑造成乙撞伤损害,作为乙可以向猪的主人要求赔偿,乙赔偿后有权向小孩的法定代理人追偿。
例2:甲指使乙甲的狗咬伤丙,乙并不知情,乙不应承担责任。 饲养人和第三人也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和68条的规定相同。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饲养动物应注意公共卫生及社会公德。
例如1:甲家的狗到处大小便,狗的吵叫声影响别人睡眠的。 例如2:饲养公鸡打鸣影响邻居睡眠的。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条是推定过错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承担责任。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建筑物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本条只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但,如果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有责任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赔偿后可以向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等追偿。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本身不能免责。和也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一款的有其他责任人:指对建筑物的质量的瑕疵有责任的人。偷工减料的施工人,设计不合理的设计人,勘察数据的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建筑材料的不合格等。
第二款的有其他责任人:比如恐怖分子的炸楼等责任人。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包括承租人、借用人)给予补偿。(和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不同,本条只有一个行为,第10条有多个人的行为)
本条是过错推定责任,是补偿不是赔偿。 在我国的立法上原来没有的。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也为推定过错责任。堆放物的堆放人有管理义务。和堆放人的主观无关。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某甲施工单位在公共道路上推放一堆黄沙,一个机动车未见黄沙造成撤翻的责任有甲承担。
典型案例:北京的漏油车应承担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和道路清理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为推定过错责任。
林木的果实掉下后造成人损害的也应参照本条。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与《民通》125条基本一致。 本条把《民通》的道旁屏除了。
但根据本解释的原则可以把本条的道路上也可以扩大解释为道旁。 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必须同时存在。
有明显标志没有安全措施的也承担责任,反之亦然。
明显标志:因为习惯上的标志习惯,比如在危险出不能挂绿灯。应挂红灯或黄灯。
《民通》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窨(YIN)井(为了管理施工方便或管线铺设方便在地面上构筑的井状物)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推定过错。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实施时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