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为最终受让人。如:甲把拼装车卖给乙,乙又卖给丙,受让人为丙。转让人为甲,不包含乙。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加大对被侵害人的保护。
例题:甲有一辆机动车被乙盗窃,乙对汽车擅自涂改发动机号,乙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在行使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盗抢的人使用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不适用本条款。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本章是全新规定。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不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雇员。 医疗机构的责任是过错责任。 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不是一个概念。
医疗机构:一般的药店不算医疗机构,如果医疗机构卖药,医疗器械等存在问题,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赔偿。
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凡是违反医疗技术规定的行为都视为过错。此处的过错一般为过失。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包含患者的近亲属或患者的法定代理人)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相对于一般检查而言)、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1.向患者无法说明,2.说完后对诊疗不利比如癌症患者),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后果既无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
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紧急时无程序,首先抢救患者。
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的意见:如患者昏迷或联系不上近亲属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是过错责任。
当时的医疗水平:一般认为当时的该医疗机构同层次的医疗水平相应。 比如说:村卫生所和协和医院的医疗水平客观上肯定不同。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推定过错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患者可以理解为消费者。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免责事项。
当因为医疗机构有过错造成的上述的情况出现时,医疗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可以理解为及时、立即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本法没有此条款也应该按照不得侵犯隐私权的观点来讲,也可以解释。 对患者的隐私应是当然的保密。
对于未涉及患者隐私的资料未经患者同意也不得公开。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对不必要的用药未规定之。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宣示性条款,考试基本不会考此条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对环境进行改变的人:包括固体,液体,气体,强光,震动,噪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环境保护法41条。 达标排污不一定免责。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如果两个污染物单独都可以造成损害发生的判断不了那个更严重 本法第十一条。两个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是28条的特别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两个以上的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事由各有不同,任何一个人承担之后导致另一个人可以责任免除,不能将2个人同时列为共同被告。即使污染者能举证事由是第三人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责任。
原来在水防治法有相关规定,在环保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所有的环境污染都可以适用本条规定。
如:某甲开着一辆剧毒氰化物,车有危险标志,小偷认为车内是汽油而事实偷油,偷中,感觉不是汽油而逃,氰化物挥发造成100人中毒入院。责任归小偷(第三人过错)。某家所在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其他的还适用环保法,时效3年的规定。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按照民法通则认定:高空,高温,高压,易爆,
易燃,腐蚀,放射,剧毒,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不包括军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战争并不是唯一情形,比如地震,火山爆发等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不是航空器的所有人承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强调重大过失。被侵权人的过失较轻免责。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不一定是电压,压力高的都视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条和七十二条不同。本条强调被侵权人的过失不一定是重大过失。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毒害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管理人:需要有相应的管理资质和能力)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某甲把看管不严的炸药被乙偷走用于炸鱼,造成丙被炸伤,造成的损害应有。由于乙是非法占有,由于甲看管不严。由乙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本条是严格责任既无过错责任。
减轻在前,免责在后。减轻是原则,免责是例外。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注意野生动物的饲养问题: 案例:
甲在上上抓到一个野生毒蛇回家饲养,后毒蛇逃走,经过三个月寻找后未果,后把乙咬伤。甲不承担责任。
经过三个月后寻找后因为找到视为回归自然。 饲养动物和高度危险责任不同
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是先不承担,后减轻
高度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比较严格。免责条件比较苛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法的26条的特别规定。78条在饲养动物侵害中本身也是一般性规定 不包括一般过失,就是说饲养动物人的一般过失也要承担责任。 饲养的动物范围:以管理和控制为目的的豢养。
流浪猫流浪狗:如:某小区有很多的流浪够,甲心慈手软,经常给流浪狗食物,后狗把人咬伤的不承担责任。
这里关键点:甲没有把狗放在家里喂养(不是饲养),只是在小区某处给狗食物。 造成他人损害:致人死伤,使他人受到惊吓损害的(比如造成使人惊吓致死或精神分裂等)。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措施:应该圈养的没有圈养就是未采取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应当理解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地区饲养烈性犬。 比如在城市等人口高密集去禁止饲养。 结合26,78才能很好的理解本条。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动物园的责任是推定过错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指家养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第三人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