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酌情补偿)。
解决一种不良现象。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条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分担。
根据实际情况:综合案件的损害范围和承担能力和当地的综合经济环境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具体的分多少期由法官自由裁量,具体应该有利息补偿),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质押和保证等)。
协商是原则。
一次性支付是原则,分期支付是例外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过错相抵。比如2个机动车碰撞,就可以产生过错相抵。 包括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故意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故意为自取后果,比如:甲乙为夫妻商量到城里碰瓷的诈骗行为,为故意行为。 比如:自杀行为。 过失行为不适用此条。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直接成为责任主体,成为被告。
比如:要求狗的主人承担责任。是实体法上的规定。 本法的第68条环境污染造成的责任除外。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控制的事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不承担侵权上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比如环境保护法43条。(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
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公平原则体现)。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监护人可以作为被告,监护人教唆被监护人侵权的监护人不适用本条适用9条)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如何理解尽到?
生活常识性的判断。(5岁小孩和2岁小孩在玩的时候,5岁小孩抢2岁小孩面包,被5岁家长看见后说了一句不要抢2岁小孩的面包就走了,视为未尽到)
一般是很难判断的。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执行时先执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
如何认定财产是被监护人的? 1. 压岁钱或给孩子的钱。 2. 接受到的继承或遗赠。 3. 受赠与的财产。
4. 小孩的收入(演唱会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加害性劝酒的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条不适用于限制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第32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不是执行工作任务时用人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在执行工作任务时
的个人行为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比如:搬家人员偷被搬家人的财物行为。用人单位不承担)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家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私有企业。不能向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故意派遣不具有从业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 对被派遣单位的损害和造成他人损害。对被派遣单位的损害是严格的,承担全部,对外造成损害的承担补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没有形成劳务关系的。比如:请人擦玻璃清高空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承揽合同中不适用本条规定。
提供劳务的过程受对方的支配为劳务关系。
34条和35条把国家机关和私人企业的工作人员都是用人单位承担。 和原来的人身损害赔偿损失解释9条不同。消除了由于单位的性质不同所承担责任不同的不公平规定。09年卷三的22题。答案需要改定。
原来选A现在应选D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全新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损害的扩大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商不知道的情况下,被侵权人不通知的网络服务商不承担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默示的共同侵权)
人肉搜索应适用本条。
及时:合理性的认识和给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园,码头,机场也属于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驴友问题,驴头要承担主要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保义务责任。如果第三人不能确定可以直接向安保义务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推定过错:教育管理机构负责举证)
校内侵权。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告举证)
校内侵权。较38条比较校方的责任较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校外人侵权,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为工业销售的为产品。其他的不是产品。比如:未经过加工处理农民的西瓜不视为产品
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具有的功能没有,存在不应有的危险就为缺陷。 生产者:最后的生产者。(组装厂等)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为过错责任,生产者为严格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不能告仓储者或者运输者)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和和本法的41条的理解难点。 如汽车召回制度。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相应的惩罚必须是法律规定的)
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消法》49条为2倍和《食品法》96条为10倍。 《产品质量法》42条中免责的规定应适用本条。
《消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食品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要结合《交法》76条规定
《交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
1.发生的场所在道路范围内,道路为可供于公共通行的一切场所,包括道路,胡同等。
2.行为的性质是交通运输行为
比如在汽车修理厂院内把人压死事件不是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不含自我的单方责任。自己造成的损害不算交通事故责任。 比如自己开车把广告牌撞坏,不算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让人为最后受让人,即现在机动车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