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复习材料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2. 公众上交危险化学品给“公安部门”。
3.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4.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5.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用前检查,记录保存2年以上。
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化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7. 烟花爆竹运达后,“收货人在3天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8. 火药丢失,未及时向安监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至20000罚款,并追缴失物。
9.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同意,向外贸部门申领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依法实行监管。
1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至50万”罚款。 11. 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不办延期,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到10万”罚款
12. 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至50万”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刑责。 13. 特种设备的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14. 特种设备的维修单位,要有人员和检测手段,并经“省级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维修活动。 15.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要求。
16.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限期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2万”以下罚款。 17.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到20万”罚款。 18.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9. 建立特种设备“档案”,使管理部门操作人员掌握技术状况,了解掌握运行规律。
20.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为了有效“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 21.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特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起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22.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调查工作60日内完成并提出调查报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23. 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最迟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4.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吊销证照的,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万以上”的行政处罚,应由安监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25.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未及时上报的,对政府领导人和部门正职的行政处分:降级。
26.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监或煤监应在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27.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
28.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 29.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0.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31. 工伤保险基金留有一定比例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不足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32.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33.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34.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