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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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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 开展静脉输液核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本办法适用于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静脉输液管理。 二、本办法所指基层医疗机构是指拟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液的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四、基层医疗机构对照《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液核准标准》,符合条件的机构可向拱墅区卫生健康局递交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液资质核准申请,在取得核准资格后方可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液。

五、基层医疗机构提交的资料经审核合格后,拱墅区卫生健康局组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液核准标准》对申请机构的场地设施、人员配备、抢救设施、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实地核查。

六、通过核查的基层医疗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局给予抗菌药物静脉输液核准。

七、区卫健局委托区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定期组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委托医疗安全质控中心对急救处置技能进行培训。各基层医疗机构也要定期对医务人员开展使用抗菌药物进行静脉输液业务专业知识、输液不良反应应急处理能力技能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抗菌药物使用规范、常用药品的配伍禁忌、抢救设备和抢救药品的应用、输液反应及抢救原则和方法,确保输液安全。

八、新申请医疗机构在申请许可或备案时,应主动向审批科提出是否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液。对于开展该项服务的,由审批科告知办理流程、须知等材料,并予相应指导。

九、目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基层医疗机构如需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液业务,直接向拱墅区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科提交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开展。

十、各基层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政〔2016〕1号)规定,规范使用抗菌药物。

十一、各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规范医疗文书书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液病人必须开具输液处方、规范书写门急诊病历和门诊日志,详细、准确、客观记录临床症状、体征和病情变化情况。门诊病历上盖输液专用章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需做皮试的

药品,必须在处方及病历上加盖皮试专用章并签名。

十二、各基层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输液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及三查八对制度,掌握药物配伍禁忌、输液不良反应抢救措施等。输液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巡视,密切观察病人全身情况,对发生输液反应及时处理。

十三、未经拱墅区卫生健康局核准,基层医疗机构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区卫生监督所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十四、区卫生监督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需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又整改不力的,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十五、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试行。

十六、本办法具体由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科负责解释。

附件1:

抗菌药物静脉输液需提交材料

1.《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液核准申请书》(附件2);

2.医疗机构急救药品、急救设备清单;

3.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及机构内的抗菌药物配备目录清单。

附件2

拱墅区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液

核准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姓名 人 员 配 备 机构情况说明,包括场地、抢救设施等 职称 (盖章) 机构登记号 联系电话 执业证号 注册执业范围 培训考核情况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资料 审查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现场 审查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核准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拱墅区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

拱墅区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液核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本办法适用于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静脉输液管理。二、本办法所指基层医疗机构是指拟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液的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三、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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