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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差工作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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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差工作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陕政管发[2010]3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7.09 【实施日期】2010.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差工作管理的通知

(陕政管发〔2010〕30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近期发现,部分处室、单位未履行报批程序,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安排工作人员外出培训、考察,或在培训、考察中随意改变路线变相旅游,不仅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而且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差工作的管理,规范外出学习考察程序,节约机关办公经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对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培训、开会、学习及考察(以下简称“因公出差”)等,作如下规定: 一、因公出差的原则 1 / 2

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差必须遵循统一计划、综合安排、以事定人、

勤俭节约的原则,并按照上级有关正式文件或通知精神以及局领导赋予的专题学习、考察任务,结合我局业务工作需要作出安排。对各类协会、学会、院校或其他社会团体、中介等机构安排的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一般不予考虑安排。确需安排的,由所在处室、单位统一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因公出差审批程序

(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正、副职领导因公出差,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由办公室统一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擅自外出的,不得报销相关出差费用。

(二)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由办公室报请局分管财务工作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局属事业单位中层以下工作人员出差,也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由办公室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不得报销相关出差费用。

(三)除局统一安排的出差任务外,各处室、单位一律不得私自安排外出活动。局统一组织的外出活动,参加人员必须按要求准时报到,认真完成规定的出差、开会、学习及考察工作任务;各参加人员不得无故迟到、缺席、提前返回和擅自改变出差、开会、学习任务或考察路线,确有急事无法按时报到或需提前返回及无法按要求参加指定的会议、学习或考察任务的,必须提前向分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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