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知[2014]18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4.11.07 【实施日期】2014.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14年11月7日以粤知〔2014〕183号发布 自2014年11月7日
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东省专利奖励工作,根据《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及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奖励等各项活动。 1 / 4
第三条 广东专利奖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及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授予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副厅长和省知识产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秘书长1名,由省知识产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审议确定获奖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异议裁决,决定和处理广东专利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评审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2 / 4
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由评审办公室组建,成员包括专利审查员、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
产权管理专家。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从广东专利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利审查员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推荐。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总数为单数。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发明人奖。
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从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项目中评选产生。广东发明人奖从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第八条 广东专利奖授奖实行限额制,广东专利金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项,广东专利优秀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5项,金奖、优秀奖获奖项目中发明专利项目不少于70%;广东发明人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不设限额,以每届中国专利奖我省实际获奖项目数量为准。中国专利奖配套奖的对象,不包括与我省单位或者个人共同获奖的非我省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广东省专利奖每年举办一届。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在本局官方网站及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同时发布广东专利奖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 3 / 4
第十一条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优秀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单位;
(二)申报项目在开展评选活动通知发文日前一个月,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三)该专利权有效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专利权也未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
(四)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五)该专利技术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及环保政策; (六)该专利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者广东专利奖。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及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其申报顺序为专利权人优先,专利权人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联合实施单位共同申报,专利权人放弃申报且同意实施单位申报的,实施单位可以单独申报。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联合申报的,专利权人列为第一申报人。实施单位单独申报的,要出具专利权人同意的书面声明。
第十三条 申报广东发明人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申报人需从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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