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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参与项目谈判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刘光福
来源:《时代经贸》2013年第07期
【摘 要】招商引资活动是商务活动,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角色定位和行为方式与政府承担的市场监管职责是否相适应,如何克减和消除招商引资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保障政府根据区域社会发展战略,以项目建设拉动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消化就业压力,以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谈判法律问题
当前,地方政府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主导性力量,将吸引和利用辖区外资金和技术来发展本地经济,以期推动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作为一项主要职能来履行。在利用外部资金和技术的工作中,许多地方政府实际上是作为市场主体来进行招商引资并签署合同或协议,市场机制的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如何保障政府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廓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寻找全面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钥匙,让政府的意志与市场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使政府承担的任务与政府的行为方式相适应,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准确把握政府主导作用与市场主体地位的权能界限,确保政府行为合法有效 招商引资中的主体问题是一个前沿问题,主体的权利能力不仅决定着参与者以什么样的身份参与其中并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同时也决定着参与者的缔约能力及行为效力。地方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其行为方式和行为后果受行政法的管辖和调整,也就是说其享有的公权力及边界范围由公法所肯认并赋予,职权法定。这种法定的职权既不可逾越亦不可舍弃,且不得让与。应为而不为之是弃权,不应为而为之是越权,弃权是失职,越权会无效。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经过双方或多方合意达成一致,自我选择、自由参与、自主决定、自己责任,在转让一种民事权利的同时获得另一种民事权利为补偿,这叫民事权利守衡。违反了民事权利,一般情况下为法律所准许且不承担法律责任;违反了民事义务叫违约或侵权,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这与行政法上的权力违背判然有别。由此可见,政府的权力能力与市场主体的权利能力有着明确的畛域和界限,不难区别。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化的国家,契约型的社会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是对政府功能的定位。政府的职责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在经济调节上的基本任务是致力于弥补市场失灵和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寻找项目、洽谈项目、投资合作等是企业的市场行为,政府若替代企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