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员工奖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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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使员工奖惩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主管部门:
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第四条、员工奖励分下列各项:
1、表扬:每次奖励个人基本薪+绩效薪之和的2%,同当月工资一同发放,年度绩效加2分。
2、嘉奖:每次奖励个人基本薪+绩效薪之和的4%,同当月工资一同发放,年度绩效加4分。
3、小功:每次奖励个人基本薪+绩效薪之和的8%,同当月工资一同发放,年度绩效加8分。
4、大功;每次奖励个人基本薪+绩效薪之和的16%,同当月工资一同发放,年度绩效加12分。
第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公告表扬。 1、积极维护公司形象,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形象和口碑; 2、工作表现出色,执行安全文明生产表现突出者; 3、关心集体,热心参与公司集体活动者; 4、拾金不昧(三佰元以上),乐于助人者;
5、有工作或家庭生活事迹,可树为员工之学习榜样者; 6、技术考核成绩优秀者;
7、战胜困难、恶劣环境足为楷模者; 8、企业认为其他可以给予表扬者。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公告嘉奖。
1、服务尽责,工作努力,能及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的任务者; 2、有显着的善行佳话,足以使企业引以为荣者; 3、热心培训工作,成绩突出者;
4、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绩者; 5、及时抢修生产设备令生产不致中断者; 6、节省物料,有显着成绩者;
7、研究改善生产设备、加工工艺,有特殊功效者; 8、企业认为其他优秀事迹适合给予公告嘉奖者。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公告记小功。 1、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按时完成者; 3、利用废料回收有较大成果者; 4、检举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者;
5、遇非常事故临机应变处置得当,减少企业损失者; 6、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处置得当避免损失者; 7、遇有灾害,勇于负责,处置得当者;
8、企业认为其他优秀事迹适合给予公告记小功者。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公告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验证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成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失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着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维护正义,并被社会认同的见义勇为行为者;
7、维护公司财产、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8、企业认为其他优秀事迹适合给予公告记大功者。 第九条、员工惩处有下列各项:
1、警告:每次罚款10元,从当月工资中扣减,年度绩效扣2分; 2、申诫:每次罚款个人基本薪+绩效薪之2%,从当月工资中扣减,年度
绩效扣4分;
3、小过:每次罚款个人基本薪+绩效薪之4%,从当月工资中扣减,年度
绩效扣8分;
4、大过:每次罚款个人基本薪+绩效薪之8%,从当月工资中扣减,年度
绩效扣12分;
5、开除:自公告之日起,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行终止。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串岗、情节较轻者或初次违反者; 3、破坏公司财物、环境卫生,情节轻微者或初次违反者; 4、检查人员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5、浪费物料,价值较小(50元以内)或积极改正者; 6、于工作时间内偷懒,情节较轻或初次违反者; 7、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未发生不利后果者; 8、未履行交接制度,初次违反者;
9、未经许可擅自在企业内部推销物品者; 10、不尊重领导,态度傲慢,言语无礼者;
11、于工作时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纸、集众聊天或处理私人事务者; 12、未按时参加公司会议、培训,迟到5分钟以上者; 13、身为主管督导不力或失察,情节轻微者。 14、下班后不按公司规定关闭电脑者;
15、上班时不按公司规定穿戴劳防用品,情节较轻或初次违反者; 16、上班时在生产区、办公区内吃零食或在禁烟区抽烟者。 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申诫。
1、不服从上级指挥、教导,或顶撞、威胁领导,行为情节较轻; 2、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作业流程,导致不利后果发生的;
3、于人发生口角或不服从公司处罚决定,在公司内无理取闹者; 4、故意破坏公司财物,环境卫生,情节、后果较为严重者;
5、上班时间未按公司规定办理外出手续,私自外出,初次违反者; 6、无正当理由,对于本岗位工作任务不按时完成者; 7、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情节轻微者; 8、妨碍工作或团队秩序,情节轻微者;
9、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贻误工作者; 10、因工作上之疏忽导致公司蒙受轻微损失者;
11、未经核准擅自接见亲友或带外人进入公司者; 12、擅自取用公物或浪费公物者;
13、不按安全规定操作,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者; 14、搬弄是非,故意挑拨同仁不和者;
15、利用职权,刁难他人,致影响工作推行或本企业利益者;
16、对顾客给予不当允诺或轻诺寡信,致使本企业商誉或财物蒙受损失,
情节轻微者;
17、未按公司程序规范、作业标准执行,造成公司轻微损失者; 18、其它应予以申诫之不当行为。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记小过。
1、擅自涂抹、修改、损坏公司文件或公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50-500元以内);
3、由于工作疏忽,无意造成公司供应商资料、采购价格、产品图纸、客户资
料泄密者;
4、不服从上级指挥,或顶撞、威胁侮辱领导,行为情节较重者; 5、言行不良导致公司声誉受损,情节、后果较轻者;
6、对上级批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导致影响公司利益者;
7、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8、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制造伪证,挑起事端者; 9、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10、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11、破坏环境整洁屡劝不改者;
12、出差在外放下工作不请假擅自外出旅游者; 13、虚报相关费用,情节轻微者;
14、考核部属不确实,有循私舞弊之事实者; 15、其他较为严重违规或造成损失较为严重者;
16、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情节严重者(500-1000
元以内);
17、未按公司程序规范、作业标准执行,造成损失或人员受伤情节较为严
重者(500-1000以内元); 18、其他应予记小过之行为者。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记大过。
1、因个人过失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1000-1500元以内);
2、在工作场所相互殴打或酗酒滋事,影响工作和企业正常秩序者; 3、不服从主管调遣而延误工期,影响公司按期交货者;
4、贻误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1000-1500元以内)。
5、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情节严重者;
6、机器、车辆、仪器及其他技术性工具,未经使用人及部门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此造成损坏并负全部赔偿责任);
7、因指挥或管理不当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直接影响企业经营者; 8、对工作进行或其他事件作虚伪不实的报告,情节重大者; 9、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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