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警惕偶发的临界事故和爆燃事故。
要重视非放危险物质(如石棉、汞、铍、多氯联苯等)的扩散污染。 26、退役的安全管理
退设过程产生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废物,有辐射安全、核安全和一般工业安全问题。 退役前要制定安全大纲,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退役应该制定应急计划,并得到审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应急人员应该得到培训,以保证应急响应的有效性。
第十一章 核事故应急
1、核事故:核事故是指大型核设施(例如核燃料生产厂、核反应堆、核电厂、核动力舰船及后处理厂等)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造成厂内人员受到放射损伤和放射性污染。 2、核事故应急:为控制核事故的发展、减轻和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应急行为。包括应急监测、评价及多方面的社会响应措施。 3、核事故分为七个等级:特大、重大、具有场外风险、场外无显著风险、严重、注意、异常、偏差。
4、防止放射性物质外泄的四道屏障:
第一道屏障:燃料芯块 第二道屏障:燃料元件包壳管
第三道屏障:压力容器和一回路压力边界 第四道屏障:安全壳 5、四级应急状态:
应急待命:有关人员得到通知,进入准备应急的状态。目的是提供执行必要的应急响应的基础,使运行人员作好准备。
厂房应急:应急状态只限于场内部分区域,这些区域内的人员进入应急状态,并通报场外有关应急机构。
场区应急:应急状态仅限于场区内,场内人员进入应急状态,并通报场外有关应急机构,
必要时亦将部分进入应急状态。
场外应急:应急状态已超出场区边界,执行全部场内、外应急响应计划。
6、我国核事故应急的方针: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7、应急计划需要考虑设计基准事故和超设计基准事故、干预水平等。 8、按实践的防护体系预防和缓解其危害,即干预。 9、核事故的干预原则应符合正当性和最优化的原则。 10、事故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事故初期:从出现明显的放射性核素释放的先兆到释放开始后的最初步几个小时。 事故中期:从开始释放放射性物质后的最初几小时起,直至事故发生后几天至几星期。 事故后期:从事故释放开始后几天至几星期起直至正常生活条件的恢复。 11、干预水平剂量范围的三项基本原则:
1)以对公众成员的年有效剂量限值作为干预水平剂量的下界值,当预期剂量低于此下界值时,可认为干预是不正当、不必要的;
2)以发生确定性效应的剂量阈值为干预水平剂量的上界值,当预期剂量达到或超过此上界时,干预是必要的;
3)考虑各种防护措施的代价与风险大小,代价和风险的撤离的干预水平明显高于代价和风险小的隐蔽的干预水平。
12、干预水平是以剂量表示的,而导出干预水平则以环境物质中核素的活度水平或环境辐射水平的监测结果或预估值表示,它是干预水平的实际表达。
13、我国对核事故应急实行中央、地方政府和核设施营运单位三级管理体系。
14、中央设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核设施所在省、市、自治区政府设立地方核事故应急委员会,营运单位设立应急指挥部。 15、应急计划又称应急响应计划:
其规定了核设施营运单位和地方向国家和公众承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任务,确定起动应急的基础,提出应急执行程序的目标和为此而建立的管理组织及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