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探究在民法上比例原则的适用及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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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比例原则是一种均衡、适度的思想与理念,是一个理性的行为准则, 在民法的整个法律体系内作用。本体论与方法论在民法上是比例原则的性质, 发挥民法原则的基本作用。民法并不是独立的, 国家对民事的主体与自由通过立法与行政进行干预与限制, 处在优势的人对这种优势进行滥用而导致人与人在不平等的地位。 关键词:比例原则;民法; 研究; 适当性、均衡性与必要性是比例原则的三个原则,通过考察“手段”和目的间的关联性, 对国家是否有权利干预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判断。 一、三大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 (一)适当性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顾名思义,适用性即合适的, 相符的。妥当性原则、适合性原则和都是他的别称[1]。有效的达到目的的手段, 对目的成功有助是其通俗的意义。但是, 在实施过程中司法中是否对目的的适当性进行考虑作为标准, 含糊不清的概念。几乎每个措施在实践中都对目的的达成有帮助。在民法中也是这样, 每条法则都对民事纠纷问题做到公平公正, 所以这项原则, 很少起到实际作用。 (二)必要性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因为其较小的温和侵害性的特征,最温和方式原则、最少侵害原则都是其别称。这是在成立“适当性”原则的基础上, 在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的前提上, 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1]。在实施民法与对民事纠纷的解决上, 这是对人民期盼最符合也是人们利益侵害最小的一个原则。 (三)狭义比例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比例性原则、均衡原则也是狭义比例原则的别称,行政权力采取的措施要能够达到的目的要对称或者符合比例。也就是, 使用一条便捷有效的方法来达到目的地, 但是他也不是一个精准的法则, 仍然要按照具体的情况来决定。民法的运用中, 能快捷有效的将民事纠纷解决。 二、比例原则在民法上使用的可行性 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若想要对民法上所适用的原则进行探究就需要对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别进行比较。义务的主体不同即二者本质的区别, 公民即民事权利的义务, 国家是基本权利的唯一义务。此外, 二者有不同的广泛性与道德要求性的区别。但是不论是什么使其都有其两面性, 有不同的地方也一定会有契合的地方[3]。处于对人格的保护, 宪法与民法都有相关的规范。 尽管如此,民法上还是有很多的独立性的, 到时还是应当对国家的政治制度服从, 不能够有相悖点。还有国家相关机关制定的民法, 所有会有符合比例的原则, 有使用的可行处。 三、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价值 民法经过一系列的精雕细琢已经成为一个高逻辑的法律体系。要想对其适用价值的必要性进行探析,就要从以下三点来开展: (一)私法自治和比例原则 私法自治的意思是权利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对自己在法律上的事务进行安排,它有着浓烈的自由主义的气息, 但又不是很现实[4]。与其相比较, 民法是一个更成熟
的文明体系, 比例原则对民法的适用, 来对司法自治进行确保, 保证不会有国家权力过多的参与, 也不会滥用私法主体。 (二)比例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 在民法体系上,民法基本原则有着特殊的地位, 它的不确定性与灵活性, 使其在不断发展与变迁的社会中能够得到适应。比例原则与诚实信用都有适用适度与均衡的要求;不仅这样, 比例原则还能对诚信原则进一步的充实与具体。 (三)比例原则和利益均衡理论 法律法规有漏洞的情况下,法官能够按照自己的经验与理解对案件进行裁决是利益均衡理论的意义。但是这就很有主观性, 而比例原则就能够为利益衡量做指导与参考, 恰当的对法官的自由性进行拘束, 也能够提供明确的预期效果。 四、结语 开放性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有民法原则的最基本的品质。其诚信的原则对价值有相同的表达, 均旨在为正义谋求实质的实现, 同时两者也存在实质的交叉。比例原则具有重要的体系价值和方法论意义, 这不是某一个学者个人的观点, 而是比较法上的普遍的做法与经验。承认比例原则的重要性, 就是对民事主体更好的保护, 也是更好的对私法自治捍卫的价值。在编纂民法的时代背景下, 我们应将比例原则引向民法, 为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的研究转型进行推动。